胃穿孔送医酒泉市医院,18万元,人没了(院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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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lq_001 发表于 2010-11-14 0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的话

        我们之所以选择媒体,是当下作为平头百姓而言,或许媒体也只有媒体才能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一臂之力。当然,我们也知道,网络、媒体是把双刃剑,一面可以为像我们这样不幸的人们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另一面也可能会伤及更多的无辜的人们抑或伤着我们自己。因此,选择这样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就选择了一把双刃剑。但这是我们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可以想象,当我们面对失去亲人的苦痛,当我们面对前期救疗过程中的延误和处置不当的痛心,当我们面对日静脉注射数十次的用药清单的震惊……更为不幸的是,一些网友或捕风捉影、或道听途说、或以讹传讹、或造谣中伤、或先入为主、或自作聪明,抑或压根就是某一特殊群体的代言人,他们的言语像一把匕首、又像一盆盐巴,让我们内心尚未愈合的伤口被刺得更痛,携新伤旧痂、拖疲惫之身心,实在难御这冬日的万般严寒。所以,在数次忍住悲痛满含血泪看完帖子的同时,突然觉得自己的对答和回复是多么地无力和弱势。
        在此,我想提请那些自以为是、甚至犯了自欺其人、掩耳盗铃、贼喊捉贼、欲盖弥彰大忌的传声筒和应声虫们牢记:我们是在怀着十分悲痛的心情向院方就一个无辜的生命,因院方的处置不当而匆匆逝去讨要一个说法和结果,我们也是在经与院方多次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才做出的无奈选择。之所以这样,我们相信,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也借大家的智慧帮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我们也从来没有承诺放弃一切合法渠道求得事情圆满解决的机会和权利,这一点我们早已向院方声明过:“我们也保留就此事采取进一步使事态升级、影响范围扩大的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自帖子上传以来,广大网友通过跟帖、来电、QQ在线或留言的方式,给我们出主意、想办法、甚至表示愿意为我们提供一切可能的医疗事故鉴定帮助和法律援助,还有好心人特意把国内知名媒体、平台、栏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尤其是那个给了我焦点访谈联系电话的弟弟),他们对我们的安慰和无私援助确实令我及家人感动不已。酒泉市卫生局熊云副局长也曾专门致电我们,就此事代表卫生主管部门表达歉意,并告知我们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前往当事医院调查,并郑重承诺作为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机关,为老百姓撑腰是他们的职责本分所在,并明确表示“此事一定管到底!”酒泉是我生活了十余年的第二故乡,在我们孤独无助的时候,谢谢各位网友、各位兄弟姐妹以及政府所给予我们的关注、理解、支持和帮助!你们与那些披着“知心”的外衣却干着“挖心剖肺”并欲令我等小民逆来顺受的“也说两句知心话”的人们形成了正义与邪恶、良知与冷漠的鲜明对比,也让我们真真切切地领教了“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的古训。
        从后者的跟帖来看,我们倒不禁想问:如非你亲眼所见,如果你没看过病历,你怎么知道我父亲病发前吃了只烧鸡(尽管他吃的只是半只,而且生前告诉我是烤鸭,只有病历上写的是烤鸡。)?你又怎知我们做子女的伺候的不好?你怎知我家兄弟姐妹七八个?如果你知晓这一切,你的身份又是什么呢?是你及你们本身就是医院的化身还是你们和医院有着不可告人的利益牵连?更何况,正是因为你们这种种拙劣的表现,恰恰暴露了你们的身份。更何况,这一切和我们追究的医疗责任有什么关系吗?正是因为父亲吃出了问题才去的医院,无论一只烧鸡还是半只烤鸭(事实就是半只烤鸭),这是送医以前发生的事情。我们现在追问的问题是从父亲被送到医院以及住院期间的过程,所以请你及你们不要转移广大网友的视线,也不要把两个不同质的问题混为一谈。
        还有那个说我学法轮功的人,暂且不说你的语言有多恶毒,我就纳闷了,多少年过去了,你怎么对法轮功还念念不忘呢?你是来这里寻找组织的吗?难不成你自己早已走火入魔?而在上次对你们进行专政时你侥幸做了漏网之鱼?那我倒要正告你,我是共产党员,而且保持共产党员实事求是的本色,我倒提议各位安分守纪、爱党爱国的网友不妨通过IP地址搜索并提供给公安机关,让后者去关心关心那位称别人是法轮功的人。“知耻近乎勇”,不知道那位对法轮功还念念不忘的人有没有勇气来配合公安同志的工作了。
        最后,有必要重申我们的主要质疑:(1)三甲医院的效率何在?下午5点多送医120急诊,被转入老年科,至凌晨1点半被要求办理完毕老年科出院手续后再次入院,然后再上手术台,作为三甲医院的酒泉市医院效率何在?父亲手术的失败与前期的贻误最佳救治时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人人有父有母,当自家老人疼痛难忍,即使送到医院却仍然有一大段时间无人问津,而自己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时,自己做何感想?(2)术后24小时以内出现腹腔高压,二次行开腹减压的手术,是不是第一次手术失误所致?两星期后被诊断为消化道瘘,在手术20天后才确诊为原伤口瘘情,已经明白无误地意味着首次手术是不成功的,而此前的手术成功、病情稳定、日渐好转、观察观察再观察又做何解释?(3)每日静脉注射高达数十次做何解释?仅仅是失误抑或错误吗?在医院这样一个最讲究科学的地方,在医生这样一个最讲究科学的群体身上,这样的失误或错误应该视而不见吗? 当然,那些说“知心话”的人们已经站着说了一些腰不痛的话,诸如人家纠正了我还说什么啊。是啊,如果老百姓每次发现问题指出人家改了就行了,那倒没什么。可是万一老百姓没看出来呢,那么“百姓放心医院”的乱收费问题就这么继续下去吗?当然,我也希望这只是自己的猜测。但愿只有我父亲的收费出现了问题!
        至于护士当班睡觉的事,本来我的家人不让我写,说:“护士不容易,你说了人家会丢掉工作的。” 护士的事我们从未打算追究,可是为什么我还是写了呢?那是因为在与院方交涉过程中,护士长当场不承认手下这种行为,难道她忘记了为此事她先前曾专门向我的家人道过歉的吗?是她的出尔反尔激怒了我。在此,我也郑重申明:涉及所有医护人员并非本意,我们只针对治疗过程,对事不对人。我也在前面表达过对全程参与的护士和医生的感激。
        如果我的父亲死于癌症或其他不治之症,如果我的父亲死于并发症比如肺部感染等,我和家人都能接受,可问题是他死于原伤口瘘。我们是否无理取闹,网络的确不能如法院判定谁是谁非,但我想以此提醒酒泉的父老乡亲: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害,请你记住呐喊,记住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等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没有像某些人说的在“骂娘”,市医院还不是老百姓的娘!更何况,生于斯长于斯的父老乡亲们啊,今天是我的父亲,明天、后天、若干年后的某一天,如果我父亲这样的不幸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在重演,那么真正伤害的又是谁的利益?谁又是真正的受害者呢?谁又是下一个不幸的人呢?当然,我们倒宁愿是我们错了,我们乐见家乡的父老乡亲在有着三甲美誉的酒泉市医院的庇护下,人人健康、家家团圆、幸福美满!
        面对某些人的有意误导,我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所以我不想再发帖解释什么了。我们期待酒泉市卫生局能够如熊云副局长所承诺的那样,为我等小民主持公道,还公众一个真相。关于事态的一切进展我们将借助此平台向关心、支持并给予我们诸多帮助的网友、亲友第一时间通报。如果我错了,我将向酒泉父老乡亲及所有给了我们支持的网友致歉!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最后,祝天下父母健康长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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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房客 发表于 2010-11-14 02: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倒房客 于 2010-11-14 02: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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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年来,我看过也听到过咱们酒泉医院出现过的很多事故,在愤怒之余也不禁害怕!人活于世七灾八难在所难免。我们都有父母也都有子女或者都会有子女!
这样的事故如果出现在他人的身上,对于我们来说也许这只是一个话题。但是朋友那,如果这样的事故出现在某个人的身边或者亲人身上,这将是一辈子的疼和灾难!

古人有声张正义之言,试问这是声张正义吗?这其实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谁又希望如此事故在将来出现在你的周围呢?


有的医生、医院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医疗事故,出现以后呢?医生还是医生,院长还是院长。这有助于提高医院的整体“医术”吗?有助于提高医德医风吗?
有谁追究过这些人的法律责任呢?又有哪个领导是因为这样的事件而被撤职?而被医院停职或者开除呢?
没有!
因为我们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欠缺、缺少在追究医生责任的直接法律以及鉴定依据!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有鉴定啊,可以去别家医院或者在卫生局的监管下做鉴定......呵呵,这和儿子打架老子评理有什么区别吗?
作为医患家属在求证、鉴定等各个方面在缺少中间方的监管下,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而致使本应取得的权利,声张的争议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难道不又是一种悲哀吗?

古人说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太爷,领导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就是牧羊的人或者狗!而我们呢?只是草芥,只是那牧羊人所放养的羊,被神所宰杀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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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14 09: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包老师好啊!看完你的回复了,没有别的意思,烧鸡、烤鸡,半只、一只具体的我也是不清楚啊!只是看论坛上你辩论的是吃的16元的烧鸡,我就想啊!胃穿孔时绝对不能吃东西的啊!怎么就吃了呢?你仔细看看吧!我不配当老师啊!呵呵我教的学生可都懂规矩、明事理,有好多都很有出息,我一直很骄傲的,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作为教师我更注重事实,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的,上次谈到的一些问题,说的意思,只是说要有依据,不能死了人都论坛发帖医院赔钱,医院也开不了门啊!要鉴定,咨询一下现在这种状况还能鉴定吗?要提出你的证据,说他们医院也是我看到的我体会的,我觉得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当然你的这些事情,我没有遇到,但你说的一些话还是很实际的,我表示同情,也支持你这种做法,但要客观事实,有事说理,不能恶毒攻击啊!这样有失我们教师的身份,以后还怎么教孩子,家长把孩子交给我们是相信我们,可这样挤兑同行是不是有点情绪化了,今天就发表这么多,我会继续关注!

点评

中国自古为人之师,从来都是同情弱者。请问你有这种美德吗?你父亲在酒泉市医院得到最好的治疗这大家都很欣慰,都为你感到高兴,你父亲还可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有人失去了父亲,你却冷嘲热讽,你配当老师吗?  发表于 2010-11-15 09:26
你不是医生,不懂医学我们大家最好多学一些。作为灵魂的工程师,这就是你作为老师的水平讲的话吗?人家没有说到酒泉市医院全体医务人员的不是!一个心内科能代表酒泉市医院外科的水平吗?风马牛不相及你懂吧?  发表于 2010-11-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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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眼看世界 发表于 2010-11-14 09: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以来,市医院频发医患纠纷,甚者出现了患者家属打横幅堵院门的事件。医疗主管部门和医院都没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医院不是积极的主动的从自身找原因,堵漏洞,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医护质量,而是一味地把责任推在患者一方,总认为患者家属不讲理、在无理取闹。在此思想的主导下,医院楼口挂出“尊重科学、尊重医生、尊重患者、打击医闹”的横幅也就不奇怪了。这里边我不明白的是“打击医闹”这一句,是中央、省上、市上哪个部门提出的,还是医院提出的。据我所知,“打击什么什么”,不是谁都可以提的。如若上级没有提出这样的话,你市医院咋就不顾法律法规随意打击呢?如果每个行业都去这样做,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所以挂出横幅要慎重,因为口号标志着你的理念和行为,是一个单位旗帜的象征,行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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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河边花 发表于 2010-11-14 1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班的一个小护士哭了,给父亲收拾、穿着的时候,我的丈夫说:”爸爸,给你动下胳膊,现在咱不疼了啊!”小护士说:“老人家,不疼了,我给你翻个身啊!”我很感激她! ”

楼主,说实话,当我看到这几句话的时候我真的哭了,人的生命真的是太脆弱了,让我想起了我的父母亲!虽然他们现在都还健康,但是很难想象他们很老很老的时候会是什么样的!医院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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吖.﹎寳 发表于 2010-11-14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希望您的父亲能够一路走好~~~~其次 您父亲已经70多岁的老人了,身体的承受能力肯定比较差,我想在您父亲临走前你们能够很好的照顾他  ,走了以后能够照顾好你们的老母亲,我想他老人家也就无憾了,既然您父亲已经走了,您的母亲现在的情绪肯定很不稳定,多照顾照顾活着的人的感受,你们姐妹那么多,相信你们也不缺钱,让您母亲高高兴兴的过完下辈子,不要一直活在失去 亲人的痛苦中这才是最重要的。医院那边有责任的话,说法肯定是要讨的~~直接去做鉴定 看鉴定结果怎样~~我相信会给你个公正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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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吊兰 发表于 2010-11-14 10: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冷静一下哦,能不能平静地想一想,医院一年要治多少病人,成千上万的病人,治愈的是多少,而死亡的又是多少?我前几天还亲眼目睹了医院抢救了一个先天性心脏病的孕妇,孕妇是先天性心脏病,按常规她的病是绝对不能怀孕的,但是结婚时没有告诉男方自己的病情,结婚后怀孕,怀孕到一定时期,孕妇心脏功能出现严重问题,生命受到严重危协,来市医院抢救,当时医生分析病情,认为只能顾及一人,或大人或小孩,经过会诊医院决定手术,争取保两人,那时我的一位亲人也在妇科生孩子,我亲眼目睹了医生为了救这个产妇忙前忙后,各科医生汇聚在一起会诊,晚上很晚了,高院长也在手术室指导抢救,奇迹发生了,经过医生护士的全力抢救,大人和孩子都保住了。我要说的是,什么事都不要一概而论,医院里尽心尽力的医护人员还是大多数,不要一棍子把所有的医生护士都骂成什么什么,当然有个别的人可能做得的确不尽人意,而且有那么一些人服务态度也很差,医术也不是太好,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我们每个在自己的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差错问题,难道说我们自己就做得事事都让人满意吗?所以大家都冷静对待我们周围发生的一些事情,科学公正地给予评价,而不是盲目地偏听偏信,这样很容易导致好人伤心,阻碍社会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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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吊兰 发表于 2010-11-14 10: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所以市医院这几年出现事比较多,是因为市医院是酒泉唯一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全酒泉各县的重病人都要到这里治疗,因为重病人多,当然死亡率也相对的高,前几天医院手术室麻醉大夫查出来是肺癌,人好好的去上海著名的胸腔医院做手术,做完手术就死在了医院,再也没回到酒泉,这又怎么说呢,假如不去,可能现在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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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 发表于 2010-11-14 10: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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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知道不代表大家都不知道,自己不明白,不代表大家都不明白。医闹频繁不是酒泉的事情,全国都有,包括北京的大医院照样都有。打击医闹尊重科学是卫生部提出来的。医院不是国家机关,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来的都是病人,病情有重,有轻。体格有强有弱,有贫有富、有药物过敏有不过敏、有O型血有B型血、有步履蹒跚的老人,有呀呀学语的婴儿,有中国人,有外国人。。。。不能完全说病人送到医院就是医院治死的吧。医院不死人,把太平间设在医院干嘛?不能说医院在这件事上完全没有责任。但是我觉的医院有的责任只是人文关怀做的部分欠缺而已。对于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肯定是在当时的医疗条件和病人条件下能选的最佳的方案,没有一丝就要把你害死的想法。大医院也死人,难道大医院救一个活一个?还是那句话,看到的不代表真实,看不到的不代表不真实。
      非常同情至亲的人离己而去的悲哀。但是如果把这些完全,绝对都归结为救治不当,那么是不是有点要求太高。真如不管我的小孩资质多差,送到你的学校你要是不给我培养个大学生出来,非砸了这个学校不可。
       医院需要反思,反思可以提高。患者也需要反思,反思可以理解。
      记错帐确实很令人遗憾,只能说制度上提高,记错帐能导致病人死亡吗,不换药能导致病人死亡吗?大家都有父母兄弟,大夫也有父母兄弟,脱了白大褂照样也是你的父母兄弟。用自己的脑子思考问题。出了任何问题,都有双方的责任。不要一味的指责对方,不要用煽动性的语言来挑战大家已经压抑到极点的神经。
      无所谓,不理解可以慢慢理解,可以忍受大家的百般辱骂,当SARS的时候、当禽流感的时候,当抗震救灾的时候、当危机来临的每一个时候,医生依然义无反顾的走上最前线,为每一个您给予保护。当您的亲人病情危急的时候,照样会第一时间想到医生。只是请您不要攻击任何人身,即便他错了,难道他生下来 就是一个坏蛋。
      用自己的眼睛看世界!用世界的眼睛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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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眼看世界 发表于 2010-11-14 1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嘻嘻哈哈 的帖子:请把卫生部关于打击医闹的规定发在网上,让在家看明白了不是更好吗!看把你激动的。看懂了我的帖子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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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4 11: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神 于 2010-11-14 11:39 编辑

楼上的你这人是不是有点笑里藏刀,挑拨离间啊!人家双方的事情和你有什么关系啊!你的名还起得挺好,我看你现实中啊肯定不正,都在纯净的论坛,不要制造那些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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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4 11: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神 于 2010-11-14 11:57 编辑

我是一家报社的记者,看看这些扪心自问:
尊敬的酒泉市人民医院各位领导:

      我是一名胸腺瘤合并重症肌无力的患者(2002年胸腺瘤已切除)这个不是癌症却比癌症还要无药可治的病已经够折磨我了,但是,命运总是和我开玩笑,就在2010年4月11日又因子宫肌瘤大出血住进了贵院东街分院妇产科,当时血色素只有6克,医生给我先是配型输血,接着是研究解决手术前的现实问题,腔镜式、开腹式哪种方法对病人有利?主任、医生、麻醉师会诊再会诊最后做出决定开腹手术,在要主任的大胆创新和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护理下,为我这个重症肌无力患者成功手术,使我与死神擦肩而过,是白衣天使创造了奇迹给了我生的希望,特别是主刀医生要主任、主管医生王燕、手术助理李小玲、罗青等医护人员的高尚医德,精湛的医术、耐心和蔼的态度和一切为患者着想的精神,使我铭记在心。令我感动的还有手术麻醉师代小军精心为我制定麻醉方案以及手术室的其他工作人员,他们真心为患者的利益出发,用心对待和帮助患者,使我们一家人感到放心和安心。

      我感谢医院的各级领导,感谢要主任,感谢妇产科的全体医护人员,真心祝愿要主任,以及全科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患者 肖文华

致酒泉市医院泌尿外科的一封感谢信



泌尿科全体医护人员:

      您们好!我是一个从死亡线上被你们拉回的病人,今天我怀着万分感激的心情给你们写这封感谢信—感谢你们为了挽救我的生命所做的努力,感谢你们为了我以后的康复所付出的辛苦,感谢你们在住院期间给我像亲人般的温暖和无微不至是关怀。

      我于三月三十日因受伤入住泌尿科,当时生命垂危,在救治期间,医生们时时查看我的病情,夜夜坚守工作岗位,废寝忘食的工作,只是为了挽救我一个普通人的生命。特别让我难忘的是—安主任,作为一个科室的领导,作为一个专家级的医务人员,他每天的工作应当是相当繁忙的,但他仍然每天抽时间来了解我的病情,提出治疗意见,时时刻刻关注我的病情变化。我的主治医生魏晨阳大夫也是一位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医生,我的伤病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得到康复,和他们付出的辛勤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我要感谢的还有泌尿科的全体护士们,在我生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是她们守护在我的床头,给我端屎端尿、为我洗头、洗脚、洗身体,正是由于她们像家人般的关心和呵护,使我在卧床期间身上没有发生一处压伤、一处腐烂。

      最后我以真诚的、发自肺腑的心声,感谢泌尿科的全体医护人员!我的生命因为你们的无私奉献精神而得以延续、我的生命因为有了你们辛勤汗水的注入而更加旺盛、我的生命因为有了你们的关怀备至而更加光明、灿烂。

此致



                                            给白衣天使以最崇高的敬礼!

致酒泉市人民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酒泉市人民医院:

各位领导好!

       我父亲是退休干部吕公弼,现年90岁,因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胆石症等多种疾病入住贵院。在患病的十多年中,每次都在贵院的呼吸科进行治疗。特别是自2008年至今在呼吸科的全体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护理下,使我父亲多次转危为安,病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他们对待病人耐心细致,治疗方案严谨、全面,操作动作轻柔,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患者的痛苦。他们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待患者如亲人。其和蔼的态度,贴心的话语使患者和家属得到宽慰。在此,我要感谢王金家主任、高玉林副主任、常彩虹医生、郭永录医生、吴河山医生和罗玉霞、贾晓红、陈丽梅、穆海霞、张玉荣、段海芬等多名护士,他们为我父亲不辞辛劳,秉承贵院“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一次又一次进行检查、治疗,及时缓解、稳定了我父亲的病情。自住院以来,贵院的护士们总是微笑服务,让病人感到舒心和安心。她们耐心的话语让我父亲和我们家属如沐春风,不愧是病人们的白衣天使。她们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在许多的日日夜夜真正做到了随叫随到,减轻了我父亲在治疗和护理中的痛苦,也降低了继发感染的可能,一次次提高并巩固了治疗效果。在此我对医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呼吸科病区的全体医护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以王金家主任为首的医疗队伍一直为我们病人及家属排忧解难,给了我们全家胜似亲人般的关爱。还有许多我们叫不出名字的白衣天使们,在对我父亲的护理过程中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许多深深的感激之情与敬意不能一一尽述。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全家人,再次向贵院全体医护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深深地敬礼!

       恭祝  医院各位领导及全体医护工作人员事业畅达!

                                                   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患者家属:吕家泰


酒泉市人民医院:

      各位领导好!我是来自新疆吐哈油田的一名患者 54岁,因糖尿病并发症入住贵院内分泌科。

       我是糖尿病的老患者,血糖过高长期不能稳定,病情十分复杂。住院治疗期间,陈庆华医生给我进行了全面检查,以高度的责任感,分析病情、潜心研究,针对病情实际,制定了科学的治疗方案,采取多元化治疗措施,控制血糖、源头抑制、改善代谢、中西医结合、食疗与药疗结合的办法。陈医生为人坦诚,知无不言,工作细致认真,并用心为我讲解病情,耐心地开导我,鼓励我,消除了我的焦虑,使我们深受感动。由于我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没少给陈医师出难题、添麻烦,可她从来不愠不恼,总是耐心细致地讲解,尽力满足我的要求。经过陈医师的精心诊疗,我的血糖得到稳定,体力逐渐恢复,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陈医生还考虑到我是外地人,身边亲人少,从各个方面给予热心照顾,一直为我排忧解难,有空就到病房,与我和家人聊天,沟通了思想,解决了疑惑,让家属减少了不必要的担心,给了我胜似亲人般的关爱。出院时,为了答谢陈医生的辛勤劳动,我曾多次试图请客送礼,但每次都被陈医生婉言谢绝了,陈医生良好的医德深深感动了我和我的家人。

      在这里我真诚地感谢陈庆华医生,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当今社会,她以全心全意的努力和付出,秉承了贵院“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诠释了医患关系的真谛!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不辞劳苦、任劳任怨的优秀品质,浇注了一个医生该有的高大形象。真可谓,平凡之中更见伟大!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全家人,再次向贵医院内分泌科的陈庆华医生及全体医护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患者吴培珍及家人致上

这有几封感谢信我们报社的,相信医院还有很多,不要因为一起医疗纠纷就把医院说成了地狱,以上都有真实署名的啊!真金白银!也很感人,对事不对人,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也很同情,我也采访了相关的院方负责人,医院说了“因为诊疗过程中的复杂性,不管怎么闹,要想超越法律法规,得到额外的赔偿,绝对做不到。”如果患者家属走诉讼渠道,只要法院判决下来,医院有问题,院方会立即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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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4 12: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为什么不通过正规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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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 发表于 2010-11-14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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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有正义的东西吹吹这污秽的空气了!好清新。但是不可否认的正规的渠道不通,这是这个社会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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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2 发表于 2010-11-14 12: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我去医院,医生就问我:“小伙子,你想吃个啥药?”

点评

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0-11-1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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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鸟123 发表于 2010-11-14 12: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能说地区医院的医生医术和医德都差,也有医术好的,医德高的。我也确实在地区医院遇到过这些好人。
       但是,作为一个地方的三甲医院,收费高是不争的事实!在省会城市三甲医院拍同样的X光片收费比我们的地区医院便宜,同样的药药价也比我们地区医院便宜。我们酒泉的医院为何高??为什么???
       同时也确实有些医生的水平太差,医德太差!我妈妈的病就是让地区医院的医生给耽搁的,误诊的,并且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还有某一个副院长等等,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时间,花了很多的钱最终是人财两空。临终前眼看得病人气息奄奄还非得逼着让用高价格药做没有实际意义的治疗,进监护室为他们科室创收!新野确实很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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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pansheng 发表于 2010-11-14 13: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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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压邪 发表于 2010-11-14 14: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了几次医闹事件就挂出"......打击医闹 "了,怎么不挂出".......打击收受红包"的横幅来.前院长李群星受贿哪么多,怎么不挂个"......打击受贿"的横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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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心 发表于 2010-11-14 19: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表示极大的同情,希望楼主保重!我看你说卫生局已介入调查,要相信医院和政府主管部门,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要相信科学,医生也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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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心 发表于 2010-11-14 19: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护士最辛苦!!
    她们用勤劳的双手和博大的爱心,让无数的人们认可了她们的工作, ‘天使’的背后却有着鲜为人知的苦和累,众所周知,她们的工作辛苦,没有双休日的概念,而且是冬冷夏热的三班倒工作,生物钟紊乱。每天在白色的病房里奔波,年复一年重复着单调枯燥的工作;在白班夜班的频繁交替中,她们走过了清纯的少女时代,脸上刻下了岁月的痕迹;节假日远离外面的欢声笑语和亲人的守望,坚守在病房。虽然她们平时做的是一件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且还会碰到委屈和不理解,但是每当抢救危重病人成功,从患者家属脸上的笑容,体会到一种的满足,从病人来时的愁容满脸,走时的眉开笑意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体会到了平凡中的伟大。
       医院护士工作量大,普遍配置不足,脏活累活都是她们做,大部分'白衣天使'都是好的,不要因为个别人而对这个群体产生偏见和误会.

点评

我同意你的观点。在医院,护士是最纯洁的,她们参与了最繁杂医疗护理工作,得到的关注和关爱却最少!  发表于 2010-11-1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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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0 发表于 2010-11-14 19: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也有同感是吸血不是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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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走单骑 发表于 2010-11-14 19: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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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简单单就好 发表于 2010-11-14 23: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关注这篇帖子到现在,一来觉得这是和我们息息相关的事,二来是因为大家的看法也越来越客观。本来一个社会问题,确实值得反思的,楼主的帖子我觉得还是存在主观色彩,这里看帖的,没几个是了解真正内情的,很多的内情都是靠你来主观描述的。客观来看,世界上最牛的医院也不可能不死人,西北所落后的不光是医疗技术,这是不争的事实。拿酒泉的医院和全国其他大医院对比的人,是你们自己没有找准定位,它(酒泉市医院)是酒泉地区规模最大,技术实力最雄厚的医院,这算是比较客观的评价。生在大西北,有些现实就必须接受,落后的地方太多太多,你能只怨一个医院? 现实吗?合理吗?要是这样的话,干嘛不埋怨父母,为什么把你生在了酒泉,为什么不生在香港,生在美国。。。

   上面有位网友的评论比较客观,一个孩子送到你手里,就必须给我培养出名牌学历,遇上这样的家长你怎么想, 家长的要求合理吗?

   你的那些疑问,留到医疗鉴定后,留到审判席上去问不是更有意义? 看帖的有多少能公正客观的回答你??在这里,永远也找不到你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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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玉嘉煌 发表于 2010-11-15 0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酒玉嘉煌 于 2010-11-15 01:00 编辑

    现代中国的两大诟病:环境的污染,道德的沦丧!病人无病德,医生亦无医德!在超高医药费和不平等就医环境面前,病人的生命早已变成了商品,付出金钱,就得享有回报,人财两空最是人生无奈。而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就是时下这种无奈的畸形产物。
    医生工作的已经完全背离了救死扶伤和治病救人本质,整天只是胆战心惊,不停的免责,避免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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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旦净末 发表于 2010-11-15 07: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4 11:53
我是一家报社的记者,看看这些扪心自问:
尊敬的酒泉市人民医院各位领导:

正义之神,你别逗了,你就直接说你是医院的XXX就行了,什么报社的记者,哄小孩子呢。你的抽屉里这样的感谢信肯定还多着呢,不过,打出来也怪费劲的,慢慢打,这是个好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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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神 于 2010-11-15 08:48 编辑

呵呵楼上的,这难倒不是事实嘛?以上说的难倒不对吗?麻烦你介入调查一下了,再发表你那无知的观点,如果我是医院的我就支持医院打官司,请好好睁开看你无知的眼睛学习一下,提高一下你自己,然后再出来发表你那浅薄的看法。要出来混也要有真东西,你呵呵!自我扪心自问吧!先洗净您的灵魂,然后再感触一下什么是人世间的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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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神 发表于 2010-11-15 08: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神 于 2010-11-15 08:56 编辑

如果医院抽屉里有这么多真诚感人的感谢信,麻烦相关人士请上传,让这内心灰暗的家伙,温暖一下,看看人情真情多,还是垃圾多,闭上你的心门,为您祈祷吧!不要让纯洁的天使将您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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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15 09: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包老师还好吗?事情有新的进展吗?怎么没见你出来啊!是不是天气冷,感冒了,最近气温早晚温差大,可要注意身体不能感冒,其实我们当老师的也挺不容易的,你那现在是个坎,你们学校领导应该看到这些帖子,好好关心一下你,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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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朗朗 发表于 2010-11-15 09: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回帖,感到无比欣慰,行行各业的有识之士纷纷加入到这场关乎“革命”的大讨论中,有偏激的,也有鼓励的,更有静下心来认真思考各抒己见的,人民内部矛盾上升到关乎个人修养和行业体制是否适合于现行发展的时候,我觉得这场讨论是有收获的,而谩骂和仇恨是个人的,很小很微,很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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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窝 发表于 2010-11-15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酒窝 于 2010-11-15 11:34 编辑

看看这个我对楼主意见很大,本是同行,我关心支持你,可你作假,点评我的帖子,都是你的好友,其他的我不多说,大家也很清楚,干什么事情,还是我说的要客观、公正、是应该同情弱者,可作假的人我没办法把她作为教师职业中的一员,我觉得人品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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