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酒泉市政协主席杨林起诉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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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八下 发表于 2014-3-22 1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B
 楼主| 碧雪情天 发表于 2014-4-29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甘肃网4月2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赵野 董子彪)4月28日,记者获悉,经指定管辖,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涉嫌受贿案将于2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浪微博、兰州中院官微将同步直播该案庭审过程。据悉,该案将由兰州中院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而公诉人则由兰州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带队出庭。
现年60岁的杨林系甘肃武威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年4月开始,杨林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主管城建、商贸、旅游;2003年任酒泉市委副书记,主管城建、工业;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任酒泉市政协第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酒泉市政协工作,并且协管酒泉市肃州区国际明星城建设。
据指控,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利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于生成、于生仁、潘亚丽、李锦玉、万兴荣、达开汉、蔡福进、贾光明、何志奇、陈汝平等33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941.2925万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酒泉市鑫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一套、沃尔沃C60越野车一辆、人民币10万元的保险一份、金条两根、金吊坠一个、手机一部、手表两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5.95万元购买房产一套。综上,杨林收受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1350万余元,其将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后,主要用于投资、购买房产铺面等,部分藏匿于武威家中,案发后依法被扣押。
据起诉书显示,杨林收受的贿赂包括现金、黄金制品、电子产品、保险、汽车及房产等,其中,行贿人多为房产公司老总。仅在2005年至2012年间,杨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于生仁担任董事长的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拆迁、建筑规划、住宅开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于生仁人民币2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nn7w5z 发表于 2014-4-29 1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勇的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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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219341 发表于 2014-4-29 11:34:32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曾经的杨主席。

报讯(记者赵野 董子彪)4月28日,记者获悉,经指定管辖,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涉嫌受贿案将于2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浪微博、兰州中院官微将同步直播该案庭审过程。据悉,该案将由兰州中院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而公诉人则由兰州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带队出庭。
现年60岁的杨林系甘肃武威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年4月开始,杨林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主管城建、商贸、旅游;2003年任酒泉市委副书记,主管城建、工业;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任酒泉市政协第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酒泉市政协工作,并且协管酒泉市肃州区国际明星城建设。
据指控,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利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于生成、于生仁、潘亚丽、李锦玉、万兴荣、达开汉、蔡福进、贾光明、何志奇、陈汝平等33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941.2925万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酒泉市鑫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一套、沃尔沃C60越野车一辆、人民币10万元的保险(放心保)一份、金条两根、金吊坠一个、手机一部、手表两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5.95万元购买房产一套。综上,杨林收受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1350万余元,其将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后,主要用于投资、购买房产铺面等,部分藏匿于武威家中,案发后依法被扣押。
据起诉书显示,杨林收受的贿赂包括现金、黄金制品、电子产品、保险、汽车及房产等,其中,行贿人多为房产公司老总。仅在2005年至2012年间,杨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于生仁担任董事长的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拆迁、建筑规划、住宅开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于生仁人民币2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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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很低调 发表于 2014-4-29 11: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光明还是书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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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3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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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56025 发表于 2014-4-29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哥很低调 发表于 2014-4-29 11:37
贾光明还是书记啊!

亲,书记是马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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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百姓 发表于 2014-4-29 11: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兰州中院的庭审微博看,杨林就是一个人渣啊,这样的人组织部门怎么把关的,居然升到了那么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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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兰州中院庭审直播微博发布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0:55
(四)杨林收受杨万明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卷三第80-84页):2004年至2013年间,我为酒泉市明珠建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万明在当选酒泉市政协常委、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次收受杨万明以打麻将和拜年等方式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

2、证人证言:

(1) 杨万明的证言(侦查卷十五第115-127页):先后十次以打麻将和拜年等方式送给杨林人民币13万元。

(2)证人李桦(时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的证言(侦查卷十四17-22):我担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期间,杨林包抓城建工作,他给我打电话说过杨万明想干我们房管局的办公楼工程。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六卷第53-55页、第二十卷113-116,共2份书证):

(1)政协酒泉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提名登记表:杨万明;(2)杨万明所在的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上述二份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林利用职务便利,为酒泉市明珠建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杨万明当选酒泉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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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lele + 1 起诉书指控: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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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0:59
(五)杨林收受何志奇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卷二第131-135页):2005年至2008年间,我为酒泉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总经理何志奇在齐林步行街工程、惠泽苑小区拆迁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何志奇人民币26.5万元。

2、证人证言:

(1)何志奇的证言(侦查6卷第67-70页、侦查13卷第2-21页):2005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到杨林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3万元现金袋子放在杨林的办公桌上。

2006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晚上,又将装有13万元钱的一个塑料袋放在他家的茶几上,说我正在开发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惠泽苑住宅工程上存在的困难,提出请他帮忙。2007年春天的一天,我到酒泉市汉唐宾馆吃饭时碰到杨林,我就赶紧从兜里掏出钱来数了5000元给了杨林。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九卷第2—112页、第三十八卷10-16共11份书证):

(1)酒泉市建设银行1#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工程名称酒泉市建设银行“惠泽苑”住宅楼;(2)酒泉市规划局酒规(2004)199号文件《关于建设银行酒泉分行新城区Q11地块规划选址的批复》一份; (3)酒泉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4)酒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中标通知书》一份; (5)酒泉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酒泉市金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6)酒泉市金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上述六份书证证实酒泉市金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何志奇为加快惠泽苑小区的拆迁工程进度,向杨林行贿。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酒泉奇林房地产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商业步行街。(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奇林房地产公司。(9)规划建设工程(用地)会签意见单:市委主管领导杨林签字同意。(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上述五份书证证实何志奇为加快奇林步行街工程建设进度,向杨林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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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56025 发表于 2014-4-29 1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其实现在没揪出来的“小杨林”还多得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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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13
(六)杨林收受于生仁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15日的供述(侦查2卷第42-59页):2005年至2012年间,为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生仁在酒泉市北市街土地拆迁、办理春光村土地出让手续、加快酒泉市北市街南侧商住楼工程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五次收受于生仁人民币229万元。

2、证人证言:

(1)于生仁2013年7月27 日证言(侦查16卷第144-146页):

大约是2005年三月份一天下午,我请杨林到酒泉市民族饭店吃饭,去之前我准备了15万元现金后送给杨林。2006年三月份左右,有一天我打电话请杨林到民族饭店吃饭。去吃饭之前,我准备了30万元现金,用一个装汉武御酒的酒箱子装上放到了他的车后备箱里。大约是2007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准备了38万元现金,用一个装汉武御酒的纸箱子装好,放在我北市街的办公室里后把箱子放到他车的后备箱里,杨林就开车走了。

2007年7月份左右,我买下位于西关汽车站对面的大约11亩地。因拆迁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不同意拆迁,无法拆除,导致我无法开工。2008年春节前,我准备了15万元现金,用装了汉武御酒的手提袋装好送给了杨林。

2008年六、七月份的时候,请他吃个家常饭,我西关拆迁问题已经解决了,杨林走的时候,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提放到他的车后座上。

2008年8月底,有一天我准备了15万元现金,用一个装了汉武御酒的手提袋装好。杨林一个人开车到我北市街的办公室,我说主席,我西关规划上的事你给我帮了大忙,我给你准备了点东西,到了楼下杨林的车跟前我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到他的车后座上,杨林就开车走了。

2009年3、4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西关汽车站附近土地开发新上报的方案已经审批下来了,我想杨林在西关汽车站附近土地开发改变规划方案的事情上给我帮了忙,我得再感谢一下他。有一天我准备了25万元现金,我把装有25万元现金的酒箱子放到他的车后备箱里,杨林也没说啥就开车走了。

在西关汽车站对面的地皮开发过程中,因为没有按最初的规划修建,2010年9月工程完工后因为不符合规划,市规划局不给验收。2010年十一节前,我给杨林打了个电话,把他请到我办公室里,我把情况给杨林说了,请他给规划局说说,把我的工程验收掉,杨林答应从中协调。杨林来我办公室之前,我就准备好了30万元现金,我去送他下楼时就把装有30万元现金的酒箱子。放到他的车后备箱里,杨林就开车走了。

2011年七、八月份,杨林给我打了个电话,不一会杨林就开车到了我北市街的办公室,喝茶的过程中杨林说酒泉的领导在兰州分了一套楼房,楼房是180平米,每平米三千四百多元,现在要交房款呢钱不够,让我给他借上10万元钱。我当时临时用备用现金凑了11万元,杨林上卫生间的时候,我就私下偷偷给了杨林1万元钱,想的是让他用于打牌。我自己留了一万元打牌的钱,把剩余的9万元钱用装了汉武御酒的袋子装好放下了。杨林走的时候,我把装钱的酒袋子在我办公室里给了杨林。

2012春节前一天,我电话里请杨林到我的办公室里。然后我准备了18万元现金,给杨林说了,请他给国土局的陈天寿局长说一下,尽快把我春光村的土地出让手续给办下来,杨林答应了。杨林走的时候,我把装钱的酒袋子拿上跟上下了楼,把装钱的酒袋子放到了他的车后座上,杨林就开车走了。

这块地我们拿到手时是2012年年底,出让手续办掉后,我想这事杨林给我帮了忙,我得感谢一下他。我准备了17万元现金,用一个装汉武御酒的酒袋子装上,放到他的车后座上,说杨主席谢谢你,事情已经办掉了,杨林说办掉了就好,然后就开车走了。

(2)史勇的证言(2011年10月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卷四53-59):我担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期间,2004年下半年,因为于生仁的北市街土地拆迁的事情,杨林在一定的场合和会议上给我说过。之后,我们房管局抓紧把这块地的拆迁工作按时完成了;

2007年期间,杨林多次给我说过,让我抓紧把于生仁在北市街住宅楼土地拆迁工作完成。后我们房管局抓紧督促把于生仁北市街的拆迁工作完成了。

(3)李廷琦的证言(2003年3月-2013年3月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卷九63-66):我担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于生仁开发的几个地方的规划审批上,杨林多次给我打招呼。

(4)王涛的证言(时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卷九69-71):我担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期间,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林主席打电话让我到酒泉西关汽车站对面于生仁的汇利宾馆吃饭。去后杨林让我抓紧时间把于生仁提到他在春光村一组搞开发这个事给于生仁办一下。后来经过审查于生仁的这个工程符合规定,我局批准了规划许可。

(5)杜银秋的证言(酒泉市国土局城关分局局长) (卷四63-66):杨林在春光村一组土地开发过程中,召开过多次现场会,指示我们分局要加快春光村项目实施进度,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在审批、办证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以便开发商能尽快实施工程。杨林还私下跟我提过让我关照于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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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17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二卷第1—118页、二十三卷第2-135页,共27份书证):

(1)春光村收取酒泉市龙鼎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2)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酒泉市统一征地协议;(4)征地补偿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6)土地征用协议:甲方——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委会,乙方——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于生仁;上述六份书证证实于生仁为尽快办理春光村土地出让手续,向杨林行贿后,杨林积极协调。

(7)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9月13日北市街拆迁安置公告一份;(8)酒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酒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的《北市街J04-3号的款拆迁安置协议》一份;(该地块系于生仁所在的龙鼎公司挂靠建鑫公司进行开发);(9)酒泉市人民政府酒市征拨字【2004】13号《关于对2004年城市规划区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的批复》;(10)酒泉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一份;(11)酒泉市国土资源局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一份; (12)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与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上述六份书证证实于生仁为加快酒泉市北市街以南J04-3号土地拆迁,向杨林行贿后,杨林积极协调,加快了拆迁进度。

(13)酒泉市国土资源局酒国土资发【2004】332号《关于对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的批复》;(14)酒泉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一份:竞得人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15)酒泉市国土资源局No-04-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一份;(16)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与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上述四份书证证实于生仁为加快酒泉市北市街以北J04-2号土地拆迁,向杨林行贿后,杨林积极协调,加快了拆迁进度。

(17)酒泉市城乡规划局酒规字[2005]06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酒泉市规划建设工程(用地)会签意见单;(20)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市建鑫房产公司北市街商住楼规划修建的批复”。上述四份书证证实于生仁为加快酒泉市北市街南侧商住楼工程,向杨林行贿后,杨林积极协调,加快了工程进度。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酒泉市龙鼎房地产公司,用地项目——汇利商城;(22)房屋拆迁许可证;(23)土地使用权证;(24)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书:宗地位置西大街77号,土地原用途商服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为综合用地;(25)建设用地许可证;(26)酒泉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关于龙鼎房产公司汇利商城项目规划指标调整的通知”;(27)酒泉市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上述七份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林为于生仁在酒泉市西关汽车站汇利商城项目土地拆迁、改变土地规划性质、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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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百姓 发表于 2014-4-29 11: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哥很低调 发表于 2014-4-29 11:37
贾光明还是书记啊!

贾光明是光明建业的大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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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21
(七)杨林收受马世贤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13日的供述(侦查2卷第114-117页):2005年,我为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总公司董事长马世贤在开发酒泉市世博花苑过程中,批准缓缴配套费。2011年底,我接受马世贤的请托,向酒泉市工商银行的有关领导打招呼,解决马世贤和工行的经济纠纷。2012年上半年,我在购买马世贤开发的世博花苑别墅时,马世贤为感谢我曾经的支持和关照,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将319平方米的世博花苑1号别墅出售给我。

2、证人证言:

(1)马世贤2013年7月4日证言(详见侦查12卷27-29页):

2012年大约7、8月份,杨林要买我世博苑的别墅,具体事情他是委托潘亚丽办的,但是杨林给我说过,让我给他价格上优惠一下。因为杨林以前也给我帮过忙,在我开发的世博花苑内要修一条路,当时没钱,杨林帮助我暂缓上交配套费,而且这次正好我也想有事有求于他,我与工行有纠纷,让杨林给行长刘玉琴打招呼,所以我就在价格上给予很大的优惠。别墅面积是310多平方米,我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林了。我给他的价格为每平方米仅2500元多,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所以每平方米我给他便宜了1000元。因为房价上涨,剩下的别墅没有卖。

(2)刘玉琴(酒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的证言(卷四74):2011年底,杨林给我说,马世贤在珠海的房子问题,你们工行回去协调解决掉。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七卷第2—94页,共10份书证):

(1)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公司酒世城司字(2008)45号《关于世博花苑城市建设配套费结算情况的报告》;(2)酒泉市建设局酒市建字(2004)214号《关于世博花苑城市建设配套费收缴意见的报告》;(3)酒泉市建设局与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4)世博花苑A区1号别墅商品房销售结算通知单;(5)商品房销售结算通知单;(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7)别墅销售统计表;(8)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信息;(9)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表;(10)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屋建设成本审核认证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上述十份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林为马世贤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谋取利益,后杨林在购买马世贤开发的世博花苑别墅时,马世贤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出售别墅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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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29
(八)杨林收受于生成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 16日的供述(侦查2卷第15-41页、侦查4卷1—4):2005年至2013年间,我为甘肃广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生成在加快泉湖乡春光村土地拆迁、和顺苑小区上下水和暖气配套工程、帮助协调企业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五次收受于生成人民币154万元。

2010年下半年,于生成请我到酒泉市的宏兴酒店吃饭,于是他给我说,他要成立个小额贷款公司,到时候给你算上个股份,大概到2011年的下半年,于生成的小额贷款公司当时已经成立了,他请我在酒泉市和顺祥的一个农家院吃饭,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他又给我说,主席,我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立了,注册资本2000万元,我就给你5%的股份,就是100万元,我当时说先放你账上,我还在职,以后再说吧。到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于生成又请我吃饭,就我们两个人,他对我说,我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扩股了,给你原来给的100万的股份再增加200万元,扩大到300万元,我说都放到你那吧。于生成向我承诺每年按年息1分钱的利润向我分红,等我退休后再一次性向我给付,当时我也答应了,这几年算下来应该有40万元的分红。

2、证人证言:

(1)于生成2013年7月26日、7月27日、9月17日证言(侦查6卷第4-38页、侦查7卷第1-97页):

2011年的一天,杨林来我们公司,我给杨林说我们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了给他入些‘干股’,按照公司注册资金的5%给他算,就是100万元,按年息1分钱的红利分红,每年能分到10万元的红利。2011年6、7月份,酒泉市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三个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40%,即4000万元,自然人股占60%,即6000万元。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后我请杨林一起吃饭,对杨林说鑫源公司已经扩股到一亿元了,我按照法人股的5%再给你入股,一共是200万元,再加上之前给你入股的100万元,给你入的股就是300万元了,红利还是按年息1分的分红,每年能分到30万元。我按照杨林的要求将应分给他的红利一直留在公司经营,鑫源公司自成立至今也没有给其他股东分过红利。

于生成2013年9月19日证言:准确的说这300万元应该是送给杨林的经营性投资,我答应给杨林在鑫源公司中为他出资,其实就是由我们广源集团送给他300万元,并作为经营性投资投入鑫源公司进行盈利,按每年1分的利率给他分红。

于生成2013年9月28日证言(侦查7卷第73-78):给他分红应当从2011年4月份算起,这样我应该给杨林分的红利是2011年10万元和2012年30万元,2013年的分红还没有开始,所以我应当给杨林的分红一共是40万元。

于生成2014年3月10日证言: 300万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因为杨林是领导,登记上会出事的。

(2)史勇的证言(2011年10月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卷四53-59):我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期间,2012年,杨林在祁连路改造现场办公时,当时召集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开过一次现场会,我也参加了,专门就春光村居民的拆迁和安置的事情要求加快拆迁进度。之后,春光村土地的拆迁工作按时完成了。

(3)杨继海的证言(卷六46-65):2008年7月份,建设银行的人打电话通知我交房款,我爸让我找于生成。在于生成办公室,于给我一张建设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金额11万,交款人姓名是我,让我拿着单子直接到建设银行办理手续。

(4)刘玉琴(酒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的证言(卷四74-75):于生成请杨林吃饭,我们几个银行的行长们也参加了,杨林对我们说,支持一下于生成的企业,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后来于生成在我们工行也贷款了,但是都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

(5)证人杜银秋(酒泉市国土局城关分局局长)的证言(卷四63-66):杨林在春光村一组土地开发过程中,召开过多次现场会,指示我们分局要加快春光村项目实施进度,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在审批、办证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以便开发商能尽快实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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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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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31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十九卷第2—144页、第二十卷第1—116页、第二十一卷第1—40页,第三十六卷65页,共20份书证):

(1)酒泉市广源制麦有限公司、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公司等工商资料;(2)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一组征地相关资料;(3)福华房地产公司和建鑫房地产公司关于支付春光村一组土地补偿款的财务资料;(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2009年建鑫房地产公司支付春光村一组土地补偿款及道路地补偿款的财务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祁连路和酒金路改造工程现场办公会议的纪要。上述五份书证证实如下二点事实:第一,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委会与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于生成所在的建鑫公司征用了泉湖乡春光村C09-2(西)、C09-2(东)两块土地,并支付了相关补偿款。第二,杨林带领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召开现场会议,加快推进春光村拆迁进度。

(7)酒泉市人民政府酒市征拨字【2012】144号《关于福强路东侧C11-D03(2)号地块工地方案的批复》文件一份;(8)酒泉市国土资源局向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份;(9)酒泉市国土资源局20120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10)酒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公告一份;(11)酒泉市人民政府酒市征拨字【2011】67号《关于福强路东侧C11-D03(1)号地块工地方案的批复》文件一份;(12)酒泉市国土资源局酒国土城告字(201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一份;(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份;(14)酒泉市国土资源局201100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15)酒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公告一份;(16)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规划审批资料;上述十份书证证实位于酒泉市富强路东侧的“和顺苑”小区工程开发建设情况。

(17)建设银行酒泉分行惠泽苑小区《建设协议书》、《补充协议》;(18)从杨继海(系杨林之子)处提取的《职工集资住房交款确认书、现金交款单及收款收据; (19)酒泉市发改委《关于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计划的通知》; (20)建设银行惠泽苑住宅小区附属协议、建设银行2008年7月31日《会议纪要》;上述四份书证证实于生成为被告人杨林惠泽苑小区的住房交款11万元后,将交款发票交给杨继海去办理相关手续。

(21)建鑫公司关于于生成领取现金的情况说明。证明2005年-2013年期间于生成从公司多次领取大额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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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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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35
(九)杨林收受蔡福进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13日的供述(侦查2卷第118-127页):2005年至2013年间,我为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蔡福进在东方广场商业步行街建设、酒泉市鼓楼东北片区项目开发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二次收受蔡福进人民币39万元、美金1万元。

2、证人证言:

(1)蔡福进2013年 8月 10日证言(侦查12卷第37-65页):我在东方广场商业步行街建设、酒泉市鼓楼东北片区项目开发拆迁等方面请杨林帮忙,先后十二次送给杨林人民币39万元、美金1万元。

(2)史勇的证言(2011年10月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卷四53-59):我担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期间,2005年,杨林就大明步行街的土地拆迁的事情给我说过,杨林还在大明步行街的施工现场主持开了现场会,要求我们抓紧拆迁。

2009年,蔡福进开发了鼓楼东北角,因为开发时手续没有办全。一直到2012年,蔡福进到建设局来办理开工许可等,因为城市配套费没有交清,所以手续我们建设局一直没有给办。杨林多次给我说,对蔡福进的手续要特事特办,抓紧把手续办了。

(3)杜银秋(酒泉市国土局城关分局局长)的证言(卷四67-68):蔡福进以前在工业园区拿到一块工业用地,2012年8月左右蔡福进想把这块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业用地,但手续办不下来。一天,杨林带市国土局各分局等部门的人到这块地召开现场会,杨林说限期3天内把蔡福进的这块地变性为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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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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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37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八卷第2—71页,共11份书证):

(1)甘肃东方大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福进;(2)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公司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3)酒泉市规划局《关于仓门街6号东方广场商业步行街修建规划的批复》;(4)酒泉市规划局《关于同意甘肃东方大明集团利用仓门街道路地下空间的批复》;(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五份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林为蔡福进所在的东方大明贸易公司仓门街6号东方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上在开发拆迁、土地规划批复等方面谋取利益。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三份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林为蔡福进所在的东方大明贸易公司酒泉市鼓楼东北片区项目在开发拆迁方面谋取利益。

(9)酒房拆字(2005)01号拆迁许可证存根;(10)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述二份书证印证蔡福进为让杨林帮忙过问大明步行街门店拆除的事情,而向杨林行贿。

(11)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市中心支局证明、汇率表(刑事侦查卷第三十六卷第19页、补查二卷第19页):1万美元以2006年4月汇率计算为80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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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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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39
(十)杨林收受张海涛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4日的供述(侦查3卷第41-44页):2005年至2013年间,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海涛为改变土地开发性质而向我先后三次行贿现金13万元。

2、证人证言:

张海涛2013年7月4日证言(侦查14卷第51-62页)证实为改变土地开发性质先后三次向杨林行贿现金13万元。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一卷第94—105页,共4份书证):

(1)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海涛;(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4)关于申请变更莫高路东侧K06宗地规划用地性质的报告。上述四份书证印证张海涛为将莫高路东侧K06宗地的开发性质由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两用地,而向杨林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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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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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45
(十一)杨林收受李锦玉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2013年8月 7日的供述(侦查2卷第77-93页):2007年至2013年间,我为酒泉市泓坤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锦玉在原酒泉市水电工程公司老平房家属院开发项目、北大河生态治理人工湖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一次收受李锦玉人民币90万元。

2、证人证言:

(1)李锦玉2013年7月20 日证言(侦查11卷第2-29页)证实,为在原酒泉市水电工程公司老平房家属院开发项目、北大河生态治理人工湖工程款等方面请杨林帮忙,先后十一次送给杨林人民币90万元。

(2)王涛的证言(时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卷十一38-40):2012年6月,我刚担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时间不长,杨林给我说:泓坤水电工程公司的经理李锦玉打算在水电工程局院子里搞开发,要把一些老旧平房拆除后修建高层家属楼,他让我关照一下给快点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我了解到这个项目的开发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过了几天,李锦玉找我办理这个项目规划,我答复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办理。

(3)李廷琦的证言(2003年3月-2013年3月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卷十一31-36):我担任酒泉市规划局局长期间,2008年前后,酒泉市水电工程局的李锦玉曾准备在他们水电工程局的院子里修建家属楼。杨林给我打过招呼,说把李锦玉的这块土地的规划审批快点办理。我说要等拆迁搞完后再批。后来李锦玉把拆迁工作搞完后,我才给他办理的规划审批手续。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五卷第1—56页,共6份书证):(1)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解决有关土地事宜的报告”;(2)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土地置换意见的报告”;(3)关于北环西路原地区水电工程局家属院平方质量鉴定结果的报告;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林为李锦玉在原酒泉市水电工程公司老平房家属院开发项目上谋取利益。

(4)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5)酒泉市北大河蓄洪生态补水工程支付证书;(6)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锦玉。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林为李锦玉在北大河蓄洪生态补水项目人工湖工程支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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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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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47
公诉人:第一组共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请合议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杨林,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主体身份及第一组犯罪事实的证据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杨林,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主体身份及第一组犯罪事实的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就是对于生成的300万的部分证据有异议,我没有拿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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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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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52
审判长:被告人杨林的辩护人对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及第一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主体身份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一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异议如下:

(一) 第二起收受潘亚丽贿赂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关于两块手表、一个金吊坠的部分证据。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据能力没有意见,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收受手表和金吊坠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属于潘亚丽祝贺杨林生日的礼物,都是在杨林每年生日期间所送,不具有行贿受贿的性质。

(二) 第七起收受马世贤15.95万元的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的意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意见。本案涉案别墅是2007年建成的。《申报备案表》中申报的商品房是2012年11月建成的。该表中的申报价格不包括涉案别墅。不仅不包括别墅,申报表中的商品房和涉案别墅建设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成本不同。因此价格不可能相同。该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涉案别墅在2012年的市场价格,甚至没有可参照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同时,《申报备案表》是政府控制房价的一种行政手段,控制的是房屋最高销售价。该表备注第三条表明:“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审定平均销售价格,下浮不限”。2.对马世贤证言,包括2013年3月11日证言的意见:对马世贤证言的客观性有意见。马世贤在该份笔录中称,他2012年的小区商品房卖到3500元/㎡,给杨林便宜了1000元/㎡,他不想以这么低的价格出售。首先,2012年新建的商品房可以卖3500元/㎡,2007年建成的别墅则存在房屋折旧问题和土地使用权年限缩短的问题。关于涉案别墅的陈旧、损坏事实,潘亚丽的证言和杨林的供述中已有证实。建筑房屋一般以使用年限50年计算,扣除净残值,每年折旧约为2%。马世贤的证言只考虑到了房价上涨因素、没有考虑到房屋折旧问题;我们不知道马世贤建别墅的土地是哪一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肯定早于别墅建成之前的2006年。在杨林购买别墅时,土地使用权已经至少过了6年之久。这也是别墅贬值的重要因素。其次,马世贤证言和卷内书证是矛盾的。《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别墅销售统计表》反映,给杨林销售别墅的时间为2012年2月11日,销售价格为2500元/㎡。2012年3月6日给陈林德还销售了一套别墅,销售价格为1700元/㎡。因此,马世贤称不想给杨林以2500元的低价格销售的证言是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我们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林购买别墅时该别墅的市场价格。既然连市场价格都无法证明,指控杨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别墅更无法成立了。

(三)对第八起收受于生成 “经营性投资300万元”的证据有异议,对于生成证言的质证意见:关于300万元的问题,于生成证言多次变化,前后不一致,证明力较弱,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经营性投资”的相关证言,只有于生成一人的供述,该供述和杨林供述不一致,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系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一款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三款规定,“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上述《解释》第74条(八)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根据上述规定,于生成关于“经营性投资”的相关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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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1: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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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1:53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1、潘亚丽送手表、金吊坠是人情关系,是行贿时机的选择,不仅仅是表达祝福,是寻租杨林的权力,是权钱交易的隐蔽手段。

2、第七起事实当中,马世贤的证言具有客观性,我们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相关书证认定的。

3、于生成的证言,(1)于生成的证言有一定的变动性,与杨林的供述有出入,但属于言词证据,但对收受300万元没有异议,只是对性质有异议,是法律定性问题;(2)不能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我们应当深入研究案件的实质,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辩论阶段详细阐述。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答辩到此。

审判长:对该组证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被告人主体方面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当庭予以认证;对有争议的收受潘亚丽手表、于生成300万元投资款等证据,是否采纳,待合议庭评议后,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证。公诉人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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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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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00
公诉人:出示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至第二十二起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

(十二)杨林收受王忠邦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第8-24页):2008年至2012年间,我为酒泉市鑫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邦在石材工程中标、利用政协委员身份扩大影响力、提高企业知名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二次收受王忠邦人民币20万元。

2、证人证言:

(1)王忠邦的证言(侦查13卷第51-97页):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杨林的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

2008年中秋节的时候,我给杨林送了1万元钱。

2009年1月份,我在兰州参加省政协会议期间将1万元钱到杨林的房间送给了他。

2009年秋天,省政协组织到临夏、甘南调研工作期间,在杨林的房间里给他送了5000元钱。

2010年省政协会议期间,杨林在兰州陆军总院住院,我到医院看望他的时候给杨林送了1万元钱。

2010年秋天,杨林出国前,我给杨林送了一套5000多元的报喜鸟西服,送衣服的时候在衣服口袋里装了1万元钱。

2011年1月份,我到兰州参加省政协会,有一天下午吃完饭,我到自己的房间拿了2万元钱装到牛皮纸信封里到杨林的房间送给了他。

2012年1月份,到兰州参加省政协会期间的一天晚上,我到杨林的房间,给他送了1万元钱。

2012年4月份,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道路工程改造,建设局进行道牙石工程招标,我公司也参加了招标,我的标书中就没有写清工程总造价。在评标的过程中,我公司的标书被宣布废标。听到这个消息后,我用一个牛皮纸袋子装了5万元的现金放在一个装茶叶的手提袋里,赶紧到杨林的办公室找他,希望杨林给过问一下,能让重新招标。

2012年4、5月份,酒泉市北大河生态园林湖泊工程开始后,当时这个工程是水电工程局干,做湖泊周围的人行道工程时,水电工程局要求各个石材厂送些石材样品。在杨林选样品的前一天,我用一个紫色的纤维袋子装了两条软中华烟和2万元钱。第二天,杨林到工程现场选样,选完之后杨林说用我的石材,他要走的时候我就到车上把东西拿上放到杨林车的后座上,杨林就上车走了。

2012年5月份,酒泉市北大河生态园林景观带河道护栏和人行道工程都是由政协主抓的,工程招标前,我准备了3万元钱装到一个文件袋里去了杨林办公室,将装钱的布袋子放在杨林沙发旁边的小桌子上。

2012年7月份,酒泉市瓜州县张芝公园中的湖泊要做石材护栏,招标之前,我就想着找一下杨林,能不能让他打个招呼,让我参加招标,并且把工程给我一个人做。我准备了2万元钱,分开装在两个牛皮纸信封里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压在报纸底下了。

(2)史勇的证言(2011年10月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卷四53-59):我担任酒泉市建设局局长期间,2012年4月份左右,杨林给我说,修路改造道牙石把王忠邦的道牙石用上。当时王忠邦在参加招投标时废标了,没有中标。

3、书证(侦查卷第三十卷第71—144页、第三十六卷56—61,共9份书证):

(1)酒泉市北大河蓄洪生态补水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2)中标通知书;(3)石材购销合同;(4)酒泉市鑫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忠邦;上述四份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林为王忠邦在酒泉市北大河蓄洪生态补水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方面谋取利益,选用了王忠邦所在公司的石材。

(5)酒泉市祁连路、肃州南路花岗岩路缘石等材料采购招标公告;(6)酒泉城区道路工程花岗岩路缘石及其他材料供应合同;(7)酒泉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王忠邦在酒泉市祁连路、肃州南路花岗岩路缘石等材料招标时未中标。

(8)政协酒泉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提名登记表:王忠邦;(9)政协酒泉市第三届委员会委员提名登记表:王忠邦;上述二份书证可以证实王忠邦分别于2006年11月28日、2011年10月20日被提名并当选为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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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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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03
(十三)杨林收受吕曦邦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75-78页):2009年至2010年4月间,我的秘书吕曦邦为得到提拔请我帮忙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我人民币3万元。当时酒泉市委、市政府、人大都在考察提拔领导的秘书,吕曦帮当时是我的秘书,因此,他给我送这2万元钱的目的就是想让我出面帮他说话,把他列为考察对象之一。我也没有特意的出面就吕曦邦考察提拔的事情帮他说话,只是在酒泉市委组织部出面征求我意见的时候,我推荐了他,并对组织部的同志说这个干部符合要求,可以提拔。

吕曦邦送给我一万元现金一是为了和我继续搞好关系,另外还是他考察提拔的事情,虽然已经考察了,但是组织上还没有上会研究,所以还是想让我再帮他说说话。

2、证人证言:

吕曦邦的证言(侦查15卷第93-105页):2009年春节前,我陪杨林到兰州参加省政协会。我将2万元钱装到杨林的手提包里想让杨林在我被提拔时操点心,能让我走个好岗位。

2010年省政协会期间,杨林因病在兰州陆军总院住院,1月底住院回来后,我将1万元钱装到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钱放在杨林的办公桌上。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二卷第37—53页,共3份书证):

(1)中共酒泉市委文件:吕曦邦同志任市人防办副主任;2010年4月12日。(2)中共酒泉市委文件:吕曦邦同志任市人防办党组成员;2010年10月13日。(3)干部任免审批表。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吕曦邦2010年4月12日、10月13日,先后被任命为酒泉市人防办副主任、酒泉市人防办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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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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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05
(十四)杨林收受王学雄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第69-73页):2009年至2012年间,我先后三次收受王学雄人民币8万元。在我的积极协调推荐下,王学雄于2012年6月调任酒泉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证人证言:

(1)王学雄2013年7月23日证言(侦查15卷58-70页):大概在2010年春节前的时候,我将2万元现金的红包放到杨林的办公桌上。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杨林送了5万元钱。大概在2012年春节前,我又给杨林送了1万元现金。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二卷第21—36页,共2份书证):

(1)中共酒泉市委文件:王学雄同志任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年5月30日。(2)干部任免审批表:王学雄同志任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上述二份书证证实王学雄于2012年6月调任酒泉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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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子WLJ 发表于 2014-4-29 12: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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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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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14
(十五)杨林收受洪忠进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55-68页):2009年至2013年间,我为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洪忠进在工程验收、办理洪洋大厦写字楼开工审批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十二次收受洪忠进人民币17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洪忠进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提到想把酒泉市规划局的韩兆斌调到我们政协工作,我当时提出韩兆斌还年轻,到政协工作不合适。洪忠进离开我办公室的时候,放下两万元的现金。我没有将韩兆斌从酒泉市规划局调入酒泉市政协工作,因为我认为韩兆斌还很年轻,不适合到政协工作。我给洪忠进说了我的反对意见。

2、证人证言:

洪忠进的证言(侦查15卷第32-57页):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把酒泉市规划局的韩兆斌调到市政协工作,我去杨林办公室找他,将两万元现金放到他办公桌上。

2008年底,我在酒泉新城广场东路财政局楼的旁边买下了一块7亩多的地皮,想通过杨林协调把写字楼建设手续办下来。一天下午我去他办公室把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袋掏出来放在他办公室桌上就出来了。

2012下半年,我建设洪洋大厦的手续没有办下来,想再去求杨林尽快协调洪洋大厦的手续,杨林说想办法协调。临出门时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杨林办公桌上了。

2012年下半年,听说杨林生病了。于是在与杨林见面之后掏出装钱的信封说这个你拿着买点营养品,他收下了。

2009年春节前,我到了杨林的办公室,将装有5千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到杨林的办公桌上。2010年春节前,我去杨林办公室直接把装5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

2011年春节前,我到杨林的办公室用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送给他了。2012年春节前,我又把1万元现金送到杨林的办公室。2013年春节前,我再将1万元现金送到杨林的办公室。大约2010年底的一天,我请杨林吃饭,饭后打牌时私下给了杨林5千元钱。大约2011年秋天,我请杨林吃饭。饭后打牌时又私下给了杨林1万元钱。

2012年上半年,潘亚丽请杨林在格林豪泰吃饭,我也参加了。打牌时我把5千元现金偷偷给了杨林。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二卷第14—20页,共3份书证):

(1)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世纪新天地商业广场修建规划的批复”;(2)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按规划条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3)洪洋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洪忠进。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同意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酒泉洪洋大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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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17
(十六)杨林收受李晓霞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第52-54页):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李晓霞为使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得以顺利审批,先后三次送给我人民币3万元。我给时任酒泉市金融办主任杨森打招呼。后经市金融办审核上报后,李晓霞的酒泉市肃州区联合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得到省金融办的审批。

2、证人证言:

(1)李晓霞的证言(侦查15卷第19-21页):因我想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5、6月份我到杨林的办公室去找他请求他帮我办这个公司,并送给他20000元现金。

(2)杨森的证言(卷十五26-30):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林叫我去吃饭,认识了李晓霞,杨林说了李晓霞想要办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让我关照一下,我答应了。不久,李晓霞的申请材料报到金融办,我们审查后就按要求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时间不长,省政府金融办就批复同意酒泉市肃州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二卷第2—13页,共2份书证):

(1)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酒泉市肃州区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2)酒泉市肃州区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晓霞;上述二份书证可以证实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10月28日批复同意酒泉市肃州区联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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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见 发表于 2014-4-29 12: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17
(十七)杨林收受石燕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3卷第49-52页):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我接受石燕的请托,为她竞拍购买的嘉峪关市物贸宾馆翻新改造工程获得批准,给嘉峪关市规划局长写了个条子,先后四次收受石燕人民币3.5万元。

2、证人证言:

石燕的证言(侦查15卷第2-11页):2011年夏天,我购买了嘉峪关市物贸宾馆后想翻新。就托杨林给嘉峪关市规划局打招呼,允许翻新改造。后杨林写了一张条子让我去找嘉峪关市的规划局长,后在几次吃饭打麻将的过程中,我给杨林给过四次钱共3.5万元。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三十一卷第126—155页,共3份书证):

(1)酒泉市大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嘉峪关市物贸宾馆”土地使用权拍卖处置的批复;(3)拍卖成交确认书、宾馆权属证明移交书、补充协议。上述三份书证可以证实石燕于2011年7月19日经过竞价拍得嘉峪关市物贸宾馆整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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