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涉“疫”违法行为必将严厉打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肃州区在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地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的同时,重拳出击、铁腕整治,严厉打击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暴力抗拒执法活动、借机行骗及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现就部分案件公开曝光。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查处多起涉“疫”行政案件
??案例 ①: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对外营业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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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肃州区某麻将室业主赵某某拒不执行肃州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规定,纠集张某、王某、李某某、周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娱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②:公共场所出行拒戴口罩并侮辱疫情防护工作人员被行政处罚。?
2月6日16时,肃州区某乡镇居民冯某在村级防疫检查卡口不戴口罩,无故辱骂检查人员、踢掉锥桶,并向检查人员吐口水,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月6日16时许,肃州区居民张某因不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宣传外出必须戴口罩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③:拒绝、阻碍疫情防护工作人员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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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1时许,肃州区某小区住户张某某酒后外出买烟时拒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在争吵过程中脚踢工作人员、抓伤工作人员颈部、砸坏小区门房玻璃,被公安机关强制约束至酒醒后行政拘留。
2月5日16时许,肃州区某小区住户张某某在门口因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居民小区登记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不听处警民警劝阻并撕扯民警衣服,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
?案例④: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决定、命令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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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17时许,肃州区某小区外出返肃住户王某某拒不服从小区门口防疫检查登记要求,并辱骂工作人员,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警告处罚。
2月6日21时许,肃州区居民王某辱骂在某处防疫卡口值班的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李某,王某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月6日8时许,肃州区居民王某到酒泉市肃州区某医院就诊时,不配合医护人员对其测量体温,暴力毁坏温度计,并对医生进行殴打致伤。王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⑤:假借销售口罩骗取钱财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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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11时许,肃州区居民李某借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售卖口罩信息,于当日14时许,以微信红包收款的方式骗取肃州区居民张某现金60元,又于当日16时许,骗取敦煌市一男子现金60元。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①: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且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9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1月22日开始从微信名为“意尔康”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20包,购进价格为18.75元/包,2020年1月23日该公司从微信名“口罩厂”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480包,购进价格为19.8元/包,之后以20元/包、25元/包的价格将上述口罩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8.75元/包的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销售120包,购销差率为33%;购进价格为19.8元/包的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销售480包,购销差率为26%,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46元,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②: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涉嫌哄抬物价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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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转办,对肃州区酒金东路11A号楼1层13号门店的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普通一次性口罩(规格为20个/包),以每包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给予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③:酒泉泰和堂医药店涉嫌销售过期商品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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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对12315平台转办3份投诉举报涉及的酒泉泰和堂医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酒泉泰和堂医药店于2020年1月23日以30元/包的价格向2位顾客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分别销售2包和26包,共销售28包(50个/包,生产日期:2016年1月30 日、保质期3年)。后来购进2包口罩的顾客发现口罩过期了,到该店进行退款,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60元,并主动联系购买26包口罩的顾客,退款780元并赔偿600元。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2020年2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酒泉泰和堂医药店给予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