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紫瑞苑热用户,于今年9.21在春光热力公司服务大厅缴纳了2023-2024年度供用暖费用,现场向工作人员索取居民供用暖合同,工作人员告知我,春光热力供暖公司没有向居民用户提供的合同,只有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集中供暖合同。自此我向12345 酒泉市供暖与燃气监督办公室,酒泉市供热办等多家单位投诉需要相关合同文件,供热公司以才有律师拟合同等借口,一直推脱于一个月之后(10.24)通知我领取相关合同。领回合同之后,对部分内容产生质疑,并多次向酒泉市供热办询问,此合同是否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核,供热办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是我与供暖公司的三方行为,他们不进行管理与监督,更不存在审核。
且,直到10.30日我才使用到暖气,自此,我提出要求供暖公司对不达标《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及合同中的要求进行退费。供暖办先是以都给你已经供上了你还要什么退费,后以根据酒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酒泉市供暖期限为11.1日-次年3.31日,其他供暖时间为政府福利政策,且后出的供热管理办法没有将之前的物价局规定时间废除为由。拒绝我的合理诉求。我多次提出我的诉求都是基于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春光热力工作人员以上面都是市领导签字确认的,有问题找领导去推脱搪塞。并在沟通过程中,以电话放一边不听我陈述事实,或告知我要么你成立个供热公司给自己供暖等说辞不予沟通。
在此期间,春光热力公司,擅自将金领广场采暖费由去年每平方米30元调整为43元,多位业主通过12345,供暖与燃气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投诉,最终于10.25日早,在供暖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 城乡建设局多位领导的沟通协商下,暂以每平方米30元的价格预收费,后以热力计量的收费方式协商成功,并有城乡建设局陈局长当场保证10.25晚进行供暖。本人也与当日晚在物业公司进行缴费(物业代收)。至30日金领广场依然不进行供暖,多次跟供暖办沟通, 供暖办告知我,某主任说,不缴费不供暖,那我缴费了为何到10.30日都不进行供暖,后又称物业公司不与供暖公司签订供用暖合同,让我找物业。我与物业公司沟通,也看了合同,其中只标明了用暖以45元/吉焦收取,并没有按酒泉市供热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据等内容。
期间跟春光热力及供暖办咨询收费依据,春光热力及供暖办以金领广场楼层超高收取超高费用为由,所以调整商业收费标准1.5倍收取。我索要相关依据,春光热力工作人员说酒泉市暂未有标准,以他地收取标准收取。我以此信息跟供暖办沟通,并列出了北京市超高楼层收取超高费用的依据(超过4米每米增收0.125倍,金领广场4.9米,按北京市标准为1.125倍,春光热力收取1.5倍),询问我们是引用哪里的标准,供暖办工作人员直接回复我,那你去北京住去,既然如此双标, 我想请问,我住在肃州区,那为何用他地收费标准,且不提供相关信息?供暖办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是否有问题?
在此我想问一下相关主管部门:企业私自涨价,是否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是否违法。在接到通知后,我多次先后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工作人员都告知我不知此事,同一个部门,先后十天多次拨打电话,同一位接线员,都称不知此事,且科室领导也不知此事,请问是此接线员患健忘症还是不上报也否认曾接到我的投诉电话。不提供合同是否违反了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部分主管部门推脱以已经供上暖还要什么减免退费,等理由和借口,包庇企业侵害用热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违规违纪。酒泉市供热管理办法是否只针对用热户进行了责任和义务划分,对供暖方及监管单位的责任划分只是一纸空文。供暖办一再强调10.25-10.31为试用期,我想请问试用期难道不包含在供热期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都建立在供热期的基础上,为何到供暖办解释的时候就成试用期不需要责任和义务的承担?
根据《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三条 供热期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酒泉市区每年10月2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供热期,其中10月25日至10月31日为试运行期。如遇异常气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热单位商定提前或延长供热的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载明供热面积、时间、标准、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因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责任问题,造成热用户产权设施损坏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锅炉水质必须进行软化处理,因供热单位水质不合格导致用户采暖设施结垢堵塞、锈蚀漏水,由供热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维修。(此条是查找相关条例时,顺手帮之前有个帖子,也是紫瑞园住户反映设备堵塞,四年多次投诉不处理找的。)
第四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热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末,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采暖费外,还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罚 则
3、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时间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以下处罚
4、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无故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处罚。
补充内容 (2023-11-6 18:45):
下面条例引用的是 2012 年的管理办法,是我的疏忽,不过问题不大,既然新规没有明确供暖时间,沿用旧规也没毛病,供暖办拒绝我的合理诉求的时候也是这么操作的不是么。况且今年有政府下文明确了今年供暖的时间。至于其他部分条款,在新规里也一样有。还请各位自行斟酌对比。至于有部分网友提出的热损费,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我这边没查到,但是我可以分享少量信息,一是金领广场有业主聊过,自家住宅要收取一年的热损费,经过友好协商,免了。我 9.21 办理入户手续的时候,有光明御园热用户缴纳热损费(商业门店,报停已经一年),工作人员告知:商业门店不用缴纳热损费,只有住宅缴纳。当时忘记录音了。所以,酒泉市有多少热用户,其中住宅有多少商业有多少,个中缘由,不言自明。疫情三年谁的日子都不好过,减免少部分,收取大部分。这还真是为少部分市民着想,维护了少部分市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