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泉湖村三组的征收面积究竟是多少?从两份分配方案上来看泉湖村三组总的土地面积是836.18亩。其中,确权面积(耕地)为529.92亩,剩余的土地为穿插在耕地之间的沟、渠、路、埂等公共面积。庭审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征收了574.27亩土地。这其中包括既征收了耕地,也征收了没有确权的面积,况且574.27亩面积已经大于了确权面积529.92亩。土地征收向来是成片征收,根本不存在只征收耕地而不征收非耕地的情况(这是常识)。二审法院“通知”被上诉人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并故意指使其出具假证明,并由此来认定306.48亩土地没有征收。他们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也照猫画虎,故意违背事实,对本案应当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未履行职责。
有些人啊,你别的不清楚了还可以理解,但你小学算数总得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