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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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2739094 发表于 2017-8-23 18: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XXXX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
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有效落实。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称报告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 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 本人主持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参与人数、所需费用及礼金收取等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等情况。
(五)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合伙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私营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购买房屋的地点、房款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八)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物品馈赠及回扣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先请示。
第五条  人力资源科负责受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事项。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事项上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事项由人力资源科存档。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向党委工作部报告,经党委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工作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报告人执行规定情况应列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党员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报告应反映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报告人本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交到受理报告的部门,由该部门汇总后向上级部门和党委工作部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lydogfff 发表于 2017-8-23 19: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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