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
我于2025年5月4日,在与商家多次协商后,确定购买箭牌倾城系列浴室柜。因家中未预留电源,最终选择另一款非智能浴室柜,购买商品明细为:倾城浴室柜、镜柜、全铜配件、抽拉水龙头。双方约定于5月6日进行安装,当日因我无法到场,由家中老人陪同。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在老人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以水阀挡位问题为由,额外收取100元管道费。
安装完成后经检查发现,诸多问题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其一,合同约定的全铜配件被偷换为塑料配件,商家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二,抽拉水龙头存在缝隙,柜门出现裂痕,这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其三,柜子实际高度与预期不符,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义务。
5月7日18时30分左右,我前往现场与工作人员沟通处理上述问题,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仅声称五金配件为赠送(试图逃避对配件质量问题的责任,而配件属于购买商品的组成部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品),还以“柜体和镜柜不能拆开购买”“箭牌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等不当言论敷衍搪塞,严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的规定,未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后续通过微信沟通,商家又以“不改水阀无法更改高度”“实木家具在北方难免出现裂缝”等理由推脱责任,始终未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面对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瑕疵商品等行为,我已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南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当面提交投诉材料。然而,至今未收到任何有效回复。在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时,对方不仅将我删除,还以“工作日60日处理”为由消极应对、互相推诿。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应遵循的及时、高效原则,未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基于以上事实,我强烈要求:一是商家严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免费更换、维修或退货退款,并退还不合理收取的100元管道费;二是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处理我的投诉,督促商家解决问题,并对工作人员消极不作为、推诿塞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望尽快予以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