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各位大律师们咨询一下关于租房合同的事项,紧急哦。。。。
我有一套房子租给一住户,合同从今年7月1日定到明年7月1日,上面写清租金半年结算一次,水电费另算,如哪方提前违约得赔出租金的30%,现在我打算卖掉房子,也愿意付出违约金,带买主去看了房子,结果那住户向我提出若再带人来看房就抗绝接待(感觉房子像是他的了),还说他有权不接受我的违约金,继续住到合同期满,还说合同法是维护他的权益的(真气人)。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愿意付违约金而他不接受的话怎么办,合同法有没有这种法律。请问,我现在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了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