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一点小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
夏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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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点小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
电焊修理部修理工龚某在舞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矛盾,竟然纠集他人用刀砍伤对方,造成对方轻伤。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8年10月13日零时许,龚某在嘉峪关市柔情舞吧喝酒期间,与张某等人发生矛盾继而引起厮打。后龚某给杨某打电话,让杨帮其打架。此时,张某等人乘车准备离去,被龚某和赶来的杨某拦住,张某下车逃跑,杨持刀追砍张。龚某乘车追张某至科文书城前,将张抓住并殴打,杨某随后赶到持刀将张某砍伤。张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系轻伤。2008年10月15日,龚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事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龚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摘自《雄关周末》 记者 马生强 张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