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招聘,时间自由提成高
酒泉诚致信保险(理赔)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酒泉市唯一一家交通事故理赔专业代理机构。为理赔代理(交通事故、工商受伤人员)对象提供交通事故理赔、工伤事故理赔、证据取证、保险合同纠纷、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保险拒赔、伤残鉴定等相关事务代理服务的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现拥有丰富理赔经验的员工5人。公司地址在酒泉市人民医院对面居民楼西侧鑫缘宾馆二楼。本公司与司法鉴定公司、律师事务所、医院等机构有良好的关系,拥有外聘的法律、医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法务团队专业人员4人。
目前,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公司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兼职业务人员,业务人员由公司统一培训,提供专业的宣传资料。兼职业务人员工作自由,提成丰厚。
联系电话:189****7852 张经理
以下是我公司理赔案例,读完后你可能会对我公司业务有更多了解。
案例一:2018年1月小张在东关十字被车撞了,负次要责任,韧带拉伤住了13天院,肇事司机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出院后小张脚一直不敢使劲,找肇事司机,司机再不管,让他去找保险公司。找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赔偿他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共计18000元。
小张觉得自己的伤没有好彻底,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他找了我们,我们给他制定了理赔策略。
第一.韧带没有完全恢复,需抓紧时间治疗和康复。小张于是再次住院治疗20天,住院后到康复机构进行了30天的康复治疗。共花费治疗费2300元、康复费3500元。
第二.康复机构出院后,小张感觉韧带完全好了,我们建议他去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加鉴定。最终小张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第三.我们根据鉴定报告和实际花费,以及肇事车辆为全险,小张为独子,有3岁孩子和61岁母亲均在城市生活的实际情况,计算出小张应该得到的赔偿金额为:
医药费:2300元
康复费:3500元
住院伙食费:33天*40=1320元
营养费:60天*10=600元
伤残赔偿金:27763.4元/年200.1=55527元
误工费:120天*130(小张平均公司)=15600元
护理费:60*120(护理人员工资)=7200元
交通费:200元(发票)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20659.4元/年150.1/2(妻子)=15494元
母亲:20659.4元/年190.1=39252元
鉴定费:3500元。
费用合计:144493元。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最终愿意赔偿130000元,小张表示接受。双方签订理赔协议书。
总结:如果当初小张接受了理赔,不仅韧带没有彻底治好,会落下后遗症,而且其合法利益将得不到维护!
案例二:2018年2月,王先生穿马路时被车撞至骨折,报警后发现司机酒驾,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司机酒驾为由拒不承担理赔责任,王先生找司机,司机家里一贫如洗,眼看着自己支付的医药费都要不回来,更不要说其他相关赔偿了。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我中心,我们给他制定了完善的理赔策略。
第一步:王先生小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我们根据王先生情况核算出最终理赔金额为98765元。
第二部:我们代理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仍然拒绝理赔。
第三部:我公司协助王先生将此案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第三部:开庭中,经调解,保险公司理赔王先生86000元。
总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害者赔偿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醉酒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物质性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而本案中,王先生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物质性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投保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2018年8月4日,李某开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车辆驾驶员一侧车门变形,人都没有受伤。发生事故后李某报警,张某负主要责任,但张某的三轮摩托车没有保险。之后李某到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应该找张某要求赔偿为由拒不赔偿,也不定损。李某无奈自己修车花费8000元。事后,李某再也找不到张某。李某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赔了8000元的30%即2400元,剩余5600元让找张某要。
李某无奈找到我中心,我们建议李某协商不成就将自己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因为李某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根据合同约定,自己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换言之李某就是开车撞到了墙上保险公司也应该理赔。
我公司协助李某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5600元。
总结:根据合同官司,李某购买了车损险,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李某并没有保险公司免赔行为。保险公司以李某应该向侵权人张某索赔于法无据。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条款赔偿李某车辆损失。
案例四:黄女士45岁,于2017年1月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保险涵盖了99中大病,包括乳腺癌。2018年3月,黄女士被查出罹患乳腺癌,治疗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而拒赔。
黄女士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合同上确实约定了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但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即自己的好朋友小张并没有告诉她必须要如实告知慢性病史,而且合同也是自己支付保险费后几天才签的。况且当时小张就知道黄女士有哪些疾病,怎么还鼓动她买大病保险呢。
黄女士觉得自己上了当,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无奈之下找到了我们。
我们为黄女士制定了完善的理赔策略,协助黄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在判决时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等85670元。
总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推销保险拿提成,在销售保险时往往不告知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黄女士缴费并出具保单几天后,小张才拿来保险合同让黄女士签字。因此,我们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黄女士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即生效,此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黄女士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因此免赔事项对黄女士并无约束力。且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投保人看到了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