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你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
我们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条件苛刻的公司制度、有项目繁杂的奖罚惩处、以及无故拖欠的合法工资等。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公平公证合法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朋友在工作中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尤其从事于第三产业劳动者。究其愿意无非只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不愿意签;二是企业不给签。那么劳动合同究竟该不该签订?应该怎样签订?签订那些内容呢?下面就这几个问题来一一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企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并不是任何人想签就签,想不签就不签的。那如果不签会有什么后果呢?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既是我们权力的保障也是我们在某单位上班的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以后发生劳务纠纷时因为没有最直接的证据,劳动者往往就会处于被动,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企业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由此可见,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两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签订:签订的时间,即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所必备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详细说明了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里重点解释下第二个条款,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常常对劳动者许诺丰厚的利益来签订类似于”发生任何事故与用人单位无责“这样的生死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1
某公司老会计因故离职,该公司聘用王女士与2017年8月15日接替了原会计的工作,并自该日起,王女士开始接受财务工作。8月30日,王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王女士与原会计工作、职称相同,因此双方对起始工资数额发生了分歧,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女士工资暂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视公司效益情况,在酌情给与一定的奖励。后到了年底,王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发放奖金时,公司以效益不好拒绝了王女士,后王女士提出应当按照同样岗位的员工工资补齐差额部分,并补发其劳动合同签订前8月15日——8月29日的工资。
问:王女士要求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