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你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

Belial 2,974 阅读

我们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条件苛刻的公司制度、有项目繁杂的奖罚惩处、以及无故拖欠的合法工资等。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公平公证合法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朋友在工作中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尤其从事于第三产业劳动者。究其愿意无非只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不愿意签;二是企业不给签。那么劳动合同究竟该不该签订?应该怎样签订?签订那些内容呢?下面就这几个问题来一一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企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并不是任何人想签就签,想不签就不签的。那如果不签会有什么后果呢?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既是我们权力的保障也是我们在某单位上班的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以后发生劳务纠纷时因为没有最直接的证据,劳动者往往就会处于被动,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企业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由此可见,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两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签订:签订的时间,即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所必备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详细说明了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里重点解释下第二个条款,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常常对劳动者许诺丰厚的利益来签订类似于”发生任何事故与用人单位无责“这样的生死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1
某公司老会计因故离职,该公司聘用王女士与2017年8月15日接替了原会计的工作,并自该日起,王女士开始接受财务工作。8月30日,王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王女士与原会计工作、职称相同,因此双方对起始工资数额发生了分歧,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女士工资暂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视公司效益情况,在酌情给与一定的奖励。后到了年底,王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发放奖金时,公司以效益不好拒绝了王女士,后王女士提出应当按照同样岗位的员工工资补齐差额部分,并补发其劳动合同签订前8月15日——8月29日的工资。
问:王女士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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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elial 1 楼

    思考1答案:
    王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王女士在8月15号虽然好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这一天起,王女士已经同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工资发放的起始时间,既向王女士补发8月15日——8月29日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的约定。
    我们在初次工作中常常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长则一年短则几个月,那么劳动法中有没有对试用期限明确的约定呢?第十九条就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思考2:某地最低工资为每月1600元,一公司该岗位最低档工资为2500元/月,合同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月,请问试用期最低工资为多少?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三部分.1是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是事物报酬,包括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是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注意,这里就是我们常常说到的五险一金。在很多地方,用人单位将该福利作为劳动者成绩突出的奖励,有的甚至不缴纳该笔费用,这是明显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将被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公积金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实中,如果员工因为企业没有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而提起仲裁、诉讼,那败方基本是企业。下面就主要的详细解释下
    1、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注:这里的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的意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思考3:“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摘自百度百科)
    不正确。“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2、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如北京的缴费比例是单位10%,个人2%。职工自批准法定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 **那么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超过48小时死亡行不行,比如49小时。很可惜超过48小时的不算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那么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 职业人生 2 楼

    厉害~

  3. 零点1008 3 楼

    学习啦

  4. cyd13473438388 4 楼

    劳动合同我没见过,还是低调点老老实实上班吧,别给领导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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