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法律早班车【8月30日周四】---很遗憾!昆山电动车男手刃纹身哥,已构罪!

jiuquanlawer 4,226 阅读

这两天,宝马车案疯圈了。

江苏昆山一辆宝马车强占非机动车道,让电瓶车让道,本来是件鸡毛蒜皮的小事,谁想却因为一时之怒,成了命案。宝马车司机与电动车男发生口角后,宝马车中一位纹身哥突然下车,对电动车男一顿拳打脚踢,之后仍未消气,又到车中抽出砍刀欲砍电瓶车车主。纹身哥江湖号称龙哥,纹龙身,乍看还以为武功高强,但谁也未料到,不知何故纹身哥刀法却不精练,挥来使去,居然刀脱手了!!!说时迟那时快,电动车男捡到砍刀,如同得了神器一般,一刀、两刀的砍向纹身哥,剧情出现大反转,身强力壮的纹身哥却game over了。

事件一出,迅速发酵,网友讨论留言炸开了锅。当然,电动车男获得了网友的绝大多数支持。认为纹身哥手持长刀砍人,电动车男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无罪!这让笔者想起了山东辱母案,当那些社会之流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自己的母亲,作为儿子的于欢终于忍不住出手反击了,社会舆论均是支持正当防卫,无罪!但最后法院判决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于欢的犯罪的情节、动机等因素,给予其从宽的刑事处罚。可以说该案的判决结果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本案纹身哥被砍致死,电动车男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何?且听笔者慢慢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1、电动车男的砍人行为具有防卫性。
本案宝马车实线变道,想转到非机动车道,但电动车男拒不让道后,双方发生争执。宝马车内的纹身哥在殴打电动车男后,觉得不过瘾,又拿出砍刀,向电动车男砍去。可能纹身哥酒真的喝多了,手法也不如朋友圈发的那般厉害了,未曾想电动车男不仅成功躲开砍刀,砍刀竟然还脱离手中,被电动车男捡个漏,果断用砍刀反击。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电动车男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2、电动车男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虽然纹身哥实施拳打脚踢、挥刀砍人的人身侵害行为,但电动车男并未受伤,从视频看,在其捡到砍刀后,反败为胜,将纹身哥砍伤,纹身哥已经捂着肚子,往回跑。这时候,笔者认为纹身哥已经停止了继续实施严重危及电动车男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也许电动车男真被惹怒了,导致其丧失了理智,挥刀不断的砍向纹身哥,直至其死亡,明显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3、电动车男的砍人致死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本案中,纹身哥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他人并未参与动手。纹身哥挥刀的行为,是吓唬电动车男还是想砍伤或砍死电动车男,笔者无法确认。但这个点目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电动车男在反败为胜后,纹身哥已经受伤,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虽然视频看不清电动车男砍的是不是致命部位,但却看到砍了很多刀,步步紧*直至纹身哥死亡。
当然,笔者目前尚不可知电动车男的供述,但就客观情况而言,笔者认为,电动车男防卫行为明显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造成他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是毫无疑问的。

本案纹身哥作为被害方具有严重过错,其先拳打脚踢、后拿刀砍人等违法行为,导致电动车男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在刑罚裁量上应对电动车男减轻免除。但无论纹身哥是否涉黑,是否劣迹斑斑,法律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尊重事实、注重证据的!只有这样才能公平正义,有益于世道人心。

订阅指南

1、如果你想了解其他文集或法律咨询,可以识别图中二维码,点击关注;

2、如果你是安卓、苹果手机用户,可在微信中点通讯录-点公众号--搜索“名法社”或“mingfashe”--点关注!

长按二维码0.26秒即可关注本平台↑↑↑

全部回复

46
  1. hairun1028 21 楼

    被砍死的这个花臂男如果他没有纹身估计他还不至于被喷的这么惨,死的那么难堪。怪就怪他符文加身又嚣张跋扈,在中国从古至今但凡刻字纹身的大多不是绿林响马就是江洋大盗或是发配充军的品行顽劣之人亦或是有过牢狱之劫。身之发肤授之父母,从小不论男娃女娃生的白净更能受到过多的疼爱呵护,可惜人心不古受欧美思潮影响各个符文加身,白瞎了一副白白净净的好皮囊。

  2. 轻喃之隐 22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8-31 09:51

    你仔细看一下新闻内容了再来说。骑车男身上多处刀伤 别闹好嘛?

    多处刀伤和伤害致死是一回事?天呐 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么 对方不死 哪怕命在 伤的多严重还有可能判个正当防卫 这把人*了 如何全身而退

  3. 独角蟹 23 楼


    轻喃之隐 发表于 2018-8-31 15:04

    多处刀伤和伤害致死是一回事?天呐 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么 对方不死 哪怕命在 伤的多严重还有可能判个正当防 ...

    特殊正当防卫了解一下吧,好吧 。这不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淡薄的问题。这是正当防卫是否结束的问题。麻烦你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再来这里说 好嘛?

  4. 独角蟹 24 楼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独角蟹 25 楼


    轻喃之隐 发表于 2018-8-31 15:04

    多处刀伤和伤害致死是一回事?天呐 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么 对方不死 哪怕命在 伤的多严重还有可能判个正当防 ...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 hairun1028 26 楼

    轻喃之隐 发表于 2018-8-31 15:04

    多处刀伤和伤害致死是一回事?天呐 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么 对方不死 哪怕命在 伤的多严重还有可能判个正当防 ...

    全身而退估计很难,一刀毙命是正当防卫,一刀砍伤后又多次追砍而死就属于防卫过当了。这样的案件其实很多,无罪释放的几乎没有。

  7. hairun1028 27 楼

    我们都是瞎*心,非亲非故的,说再多也没用,就看政府怎么认定怎么判了。

  8. jiuquanlawer 28 楼


    hairun1028 发表于 2018-8-31 15:18

    我们都是瞎*心,非亲非故的,说再多也没用,就看政府怎么认定怎么判了。

    期待依法处理......

  9. 坎坷 29 楼

    正当防卫的规矩都是胡扯蛋 除非人都有点穴功夫 一招把人制服 不然怎么实现使对方再无行凶之力呢 面对歹徒难道人人都有功夫不成 难道只能被动挨打其实大家都知道在那种紧张情况之下 一般人不可能有时间思考下手时的轻重的

  10. 独角蟹 30 楼


    jiuquanlawer 发表于 2018-8-31 15:24

    期待依法处理......

    人民日报已经做了评论了。还有最高检的法官。基本就能定性了

  11. 轻喃之隐 31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8-31 15:14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 ...

    哥们 照本宣科我去找度娘了 没必要来这听你讲 我一再跟你强调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不过我也是依据法律和分析实际情况后发表的言论 你非要跟我一丝不苟的生搬概念定义 那你真的没有和我争执的必要了

  12. 轻喃之隐 32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8-31 15:14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 ...

    按照你这么说 有冰冷的法律文献就够了 何必还要法官陪审团呢 所有事情发生了生搬条例就好了 讨论什么呢 兄弟 别读死书 我发表的是个人言论 你跟我这是抬杠啊

  13. 轻喃之隐 33 楼


    hairun1028 发表于 2018-8-31 15:18

    我们都是瞎*心,非亲非故的,说再多也没用,就看政府怎么认定怎么判了。

    这里也就是有想法的说说自己的想法 对于案件本身 没有什么影响的 纯属老百姓讨论{:mocs_6:}

  14. hairun1028 34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8-31 15:13

    特殊正当防卫了解一下吧,好吧 。这不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淡薄的问题。这是正当防卫是否结束的问题。麻烦你 ...

    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15. 独角蟹 35 楼


    hairun1028 发表于 2018-8-31 18:13

    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 ...

    要分情况要分人,北京通州的检察官都认为这次的事情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了

  16. 独角蟹 36 楼


    轻喃之隐 发表于 2018-8-31 17:57

    按照你这么说 有冰冷的法律文献就够了 何必还要法官陪审团呢 所有事情发生了生搬条例就好了 讨论什么呢 ...

    你自己多看看新闻报道了再说好么。什么叫我法律意识淡薄?多去看看 人民日报是什么机构 人民日报的定性是什么 好么

  17. 轻喃之隐 37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9-1 10:17

    你自己多看看新闻报道了再说好么。什么叫我法律意识淡薄?多去看看 人民日报是什么机构 人民日报的定性是 ...

    你懂不懂什么叫跟人观点 你非要搬出来一堆别人讨论出来的现成东西跟我怼?你这人一根筋是不是 真是烦

  18. 轻喃之隐 38 楼


    独角蟹 发表于 2018-9-1 10:17

    你自己多看看新闻报道了再说好么。什么叫我法律意识淡薄?多去看看 人民日报是什么机构 人民日报的定性是 ...

    我都在后面注明了个人观点 根据我自己的世界观和看事情的角度来分析的 你给我在这又是人民日报 又是北京通州的 说的都是别人的东西 我这是个人观点 个人观点 个人观点 明白了么 摆出一副大学教授的姿态给我讲这些 有这能耐您去高院 跟我较什么劲 真是醉了

  19. 独角蟹 39 楼


    轻喃之隐 发表于 2018-9-1 10:32

    我都在后面注明了个人观点 根据我自己的世界观和看事情的角度来分析的 你给我在这又是人民日报 又是北京 ...

    个人观点没错 你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发表评论 你觉得你尊重事实了没有?还没有明显的攻击动作?那你倒是说说骑车男子身上的多处刀伤以及殴打伤是哪里来的?你个人观点就可以无视事实了麽?我没有拿什么别人观点来跟你说的意思,我说的意思只是麻烦你随意评论的时候把事实看清楚了再说话!

  20. 独角蟹 40 楼


    hairun1028 发表于 2018-8-31 18:13

    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 ...

    确实是定性比较头疼,有些时候很难界定。国内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条件比较苛刻。这次的事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大挑战,判决结果影响太大了

    补充内容 (2018-9-1 13:11):
    应该不会完全无罪,但是介于行凶者先打人后砍人的行为,罪责不会很重,期望最好的结果就是缓刑吧

返回论坛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