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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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5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调整至1%。同时,取消男职工生育护理补助费。待我市生育高峰期过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再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补充内容 (2018-7-6 14:43):
肃州区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