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拆除G312线K2860+380m处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牌的情况说明
事情的经过:4月23日,甘肃省肃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执法人员赵天强、邹伟、郭定军三同志在履行正常路政巡查工作时,上午9时25分巡至G312线K2860+380m处发现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增加了一块非公路标志牌,牌面宽1米,高3.5米,距公路用地外缘3米,牌面内容为“高价现金收购各种型号挖掘机,电话:15193706656”。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有两块非公路标志牌,在我所执法员现场调查时,当事人李吉国主动过来告诉路政人员,公路右侧的非公路标志牌是他的,公路左侧的是万鹏的,我所路政执法人员告诉当事人李吉国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是违法的,同时也告诉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请他尽快自行将非公路标志牌拆除,否则我所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果确需要设置广告牌,请他们在建筑控制区以外去设置(国道不少于20米),听完路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后,当事人李吉国(电话:13993747549)就告诉路政人员,我先给你们联系万鹏,我自己的现在就能拆除。当事人李吉国用自己的手机当即就拨通了当事人万鹏的电话,我所路政员邹伟要求给当事人要宣讲法律法规,就借用李吉国的电话直接与当事人通了电话,了解到万鹏是宏亮物资市场内的个体户,也告诉他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是违法的,同时也告诉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请他尽快自行将非公路标志牌拆除,否则我所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果确需要设置广告牌,请他们在建筑控制区以外去设置(国道不少于20米),拆除造成的一切费用有当事人全部承担,当事人万鹏当即表示他自己现在在外地,安排厂里的其他人员在当天一定拆除,一定要路政人员相信他,不会麻烦路政人员的。
电话通完后,当事人李吉国当即用叉车把自己设置在公路右侧的两块广告牌移到了建筑控制区以外。
4月25日上午9时,我所执法人员白云、邹伟、郭定军三同志在履行正常路政巡查时,发现G312线K2860+380m处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当事人万鹏设置的非标牌仍然存在,当事人万鹏没有履行自己拆除的承诺。执法人员何俊谊在9时04分、9时10分拨打当事人万鹏电话,两次均为暂时无人接听,为了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紧急排险的方式,路政人员当即对该非公路标牌进行了拆除,拆除时李吉国就在现场。
下一步我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对当事人万鹏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剩余部分继续进行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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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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