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教厅〔2017〕6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办〔2012〕4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制定了《甘肃省学前教育免除(补助)
教保教费实施细则》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实施细则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7年7月5日
附件
甘肃省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办〔2012〕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免除(补助)保教费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三条 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由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免除(补助)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建档立卡户在园幼儿每年再增加1000元。按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结余待次年核实清算;年收费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各幼儿园按照每年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落实免除(补助)保教费政策。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各幼儿园应在每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 学期幼儿名单汇总表》(附件1)(后简称《幼儿名单汇总表》)报送县(区、市)教育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在收到幼儿园报送的《名单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将《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 学期幼儿人数和资金汇总表》(附件2)(后简称《幼儿人数和资金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教育部门报送的《幼儿人数和资金汇总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完成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申请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报送的下达资金申请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保教费资金后,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至各幼儿园。
第十二条 各幼儿园对《幼儿名单汇总表》在园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学前教育免除(补助)保教费执行情况报告及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各幼儿园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检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幼儿免除(补助)保教费政策的落实工作,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在园幼儿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因工作疏漏,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受助人数核实工作,不得在《幼儿名单汇总表》报送后增加人数,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各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招生、入园(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市县财政、教育及相关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