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酒泉市人民医院之规定
本人亲属在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后,在首次新农合报销完毕后,结算发票的原件被收回,只给了一张带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复印件。但到中心血库报销血液调剂费的时候,中心血库要收回那张带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复印件,原因是他们也是通过财政报销血液调剂费,需要盖有红章子的票据,这就意味着本人手里再没有结算发票原件。
问题来了,那我后期二次报销住院费时候再没有盖有红章子的票据,为此本人就到住院部结算窗口去,要求在其他原始票据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章子,可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规定只能加盖一次“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章子,不能多盖,我就把原因说了,可人家说我不管,这是规定!
请问医院领导,你们把结算发票收了,我们二次报销怎么办,到哪报销都要原件。咋办!你们加盖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票据就给一张,后期让补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章子也不行,你们这规定是不是就给病患家属专门设置的门槛,本来住院治疗就花费了一大笔钱,可报销的时候还的为了一个盖章子的票据来回跑。为什么市二院人家就能补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章子,你们就不能~
真的很气愤,来回跑了N趟了